:健保與自費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作者:info 於 2023-12-05
112
次閱讀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健保與自費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0年03月28日第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為協助會員爭取在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醫療提供者應有之權益,依據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九條,特設「健保與自費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健保委員會)。

第二條

健保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臨床心理師爭取在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醫療提供者應有之權益。

二、代表全聯會對外協商合理健保與自費支付標準及其相關之事務。

三、協調訂定及修訂臨床心理健保與自費給付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四、收集分析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醫療有關資料以作政策上參考。

五、全聯會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三條

健保委員會包含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共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全聯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健保委員會由熟悉醫療政策、醫療行政、保險規劃、醫療法規、全民健保、自費市場、成本會計及醫療糾紛等議題之臨床心理師及學者專家組成,任期與本會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聘其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召集人負責督導健保委員會任務執行,並自健保委員會成員中遴選一位擔任執行秘書,負責綜理健保委員會行政事務。

第六條

健保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但遇有重大相關事件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請,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健保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健保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簡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