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訴辦法
次閱讀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專業倫理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1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30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09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8月29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3月24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 《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本會)「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下稱本倫委會)組織章程」第三條。
三、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倫理規範」緒論章。
貳、目的
本倫委會受理不服地方公會終結裁處而二級審查之倫理爭議案件,與本會會員(即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的審查倫理爭議案件申訴及解決,以確保臨床心理師、本會會員與當事人權益,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
參、申訴資格
一、申訴人身分可為各地方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
二、被申訴人應為各地方公會會員或不服地方公會終局裁處而提出二級審查之臨床心理師。
三、本倫委會得主動調查本會所屬公會會員違反專業倫理規範等事件。
肆、申訴程序:
一、適用於涉及本會會員之倫理爭議案件,以及不服各地方公會終局裁決之牽涉地方公會臨床心理師的二級申訴。
二、若申訴對象牽涉本會會員,申訴人需填妥本倫委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倫理申訴案件誠實證言切結書: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申訴人」,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會(為避免遺失以掛號郵寄)。
若申訴對象牽涉地方公會臨床心理師,申訴人不服地方公會之終局裁決,在收到地方公會終局裁決書後十個工作日內,申訴人依照上述規定申請二級申訴。
三、本會收件後於三個工作日內送交本倫委會。由本倫委會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進行形式審查,以確認案件是否受理成案。
四、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被申訴人非本會會員。(二)申訴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應敘明理由。
五、若申請資料不齊全,則於收件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訴人補件。
六、若案件確認成立,則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密件公文通知申訴人,並附上本倫委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訴受理通知書」、「專業倫理申訴辦法(本辦法)」、「倫理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圖」。
同時由主任委員召集成立調查小組處理之。
七、申訴人於第六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會申復。
八、申訴案成案受理後,密件公文通知被申訴人請其配合調查,並填具本倫委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訴受理通知書」、「倫理申訴案件誠實證言切結書:被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被申訴人」、「專業倫理申訴辦法(本辦法)」、「倫理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圖」、「倫理申訴案件:被申訴人答辯書」、申訴人之「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文件之資料影本。
九、被申訴人請針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亦可針對所可能涉及之違反倫理狀況提出說明。並須於接獲受理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覆答辯書。
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本倫委會申請延長 期限一次(十個工作日);經倫委會核准後得以延長。
十、本倫委會應於通知相關當事人案件受理後兩個月內,由調查小組完成調查程序及提出調查報告與裁決建議。
必要時至多可再延長一次,兩個月。
十一、調查小組成員三位。由主任委員邀請本倫理委員擔任之,其中一位得為非本公會會員之相關專業人士,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十二、調查小組成員組成應符合以下原則:(一)具調查專業素養者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二)女性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三)不宜由單一性別組成調查小組。
十三、調查小組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與申訴相關人有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關係、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等,應迴避之。
十四、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士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十五、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
十六、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不公開,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許旁聽。
十七、調查小組審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調查委員出席,議決事項需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書面或訪查方式審查者,亦同。
十八、調查小組的調查審查方式得以書面、面訪、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等方式進行。
十九、調查小組得邀申訴人、被申訴者或相關人員列席調查會議。
二十、調查會議以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方式使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時,視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到場說明。
廿一、調查小組依本會相關辦法與相關專業倫理規範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廿二、調查小組於調查審理過程中,在原申訴範圍內,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蒐集資訊時,可要求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廿三、在上述調查期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亦可在原申訴範圍調查期限內,補充或提出新事證,然需以書面形式遞送給該案調查小組。
廿四、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本倫委會。
廿五、本倫委會主委召開倫委會,議決通過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之後提送調查報告至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經其決議後,以本倫委會「倫理申訴案件裁決結果通知書」密件公文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
以上工作於調查報告提出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廿六、各公會會員與臨床心理師在倫理案件調查時,須採取合作的態度,協助與配合調查,並在參與過程中努力解決爭議並嚴加保密。
伍、再申訴程序
一、適用於涉及本會會員之倫理爭議案件之再申訴。
二、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在收到本倫委會裁決書,若不服裁決,需填妥本倫委會「倫理申訴案件再申訴書」,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本倫委會會(為避免遺失以掛號或雙掛號郵寄)。
三、本倫委會收到再申訴申請後依據上述申訴程序與時程進行再審議程序。
四、本倫委會主委組成新調查小組完成調查程序。期間並決定是否請被申訴人、申訴人提供進一步資料。
五、再審調查小組於四十個工作日內審理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與裁決建議,提交本倫委會審議。
必要時至多可再延長一次,四十個工作日。
五、本倫委會主委召開倫委會,議決通過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之後提送調查報告至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經其決議後,以本會「倫理再申訴案件裁決結果通知書」密件公文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地方公會。
以上工作於調查報告提出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對相同申訴事件,再申訴程序以一次為限。
陸、執行裁決結果
一、依據心理師法第 59 條,地方公會理事會執行所屬個別臨床心理師之倫理違失裁處,全聯會理事會執行所屬會員之倫理違失裁處。
二、本倫委會申訴或再申訴案有完成調查並通知負執行裁處責任之本會或地方公會裁決結果後,由負責公會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執行裁決內容。
三、本倫委會在上項三十個工作日屆期前五個工作日,得提醒主責公會若未能執行裁決內容,該案件會於三十個工作日截止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由本倫委會提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
柒、專業倫理規範處分標準
一、本倫委會調查小組確認有專業倫理疏失後,可以依照下列處分標準提出裁決建議。
二、裁決建議包含兩部分:
第一部分:五階層處分項目,依據違反倫理行為輕重程度,分別為「勸告」、「警告」、「公開聲明」、「停權」及「除名」五階,只能選用一階。裁決「警告」時,可採取下列三種特殊性裁決項目之一:「提出限期改善計畫」、「道歉」、「結束專業服務關係」。
第二部分:提出「建議」。不論裁決結果是否違反倫理準則,均須針對申訴案件提供建議,建議的對象可為公會或全聯會等特定單位、全體會員、當事人等。
三、專業倫理規範處分標準彙整表
處分與建議 | 內涵、定義 | 適用狀況 | ||
部分 | 階層 | 項目 |
|
|
第 一 部 分 : 處 分 | 一、勸告 | 規勸其注意「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行為規範」 | 違反倫理,但未明顯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專業形象 | |
二、警告 | 明確指出未遵行「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行為規範」,所造成之影響 | 違反倫理,且已明顯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專業形象 | ||
|
|
| 請被申訴人針對某一特定行為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與執行計畫 | |
|
|
| 請被申訴人向特定對象道歉。對象可為下列:地方公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等 | |
|
|
| 請被申訴人在特定期限內不得再接觸該案之特定當事人 | |
三、公開聲明 | 地方公會出具公開聲明 | 經警告不從者得公開聲明 | ||
四、停權 | 停止部分或一切會員權利,如「選舉、被選舉、被推薦…等」權利 | 判決有罪者。 已警告不從者,得另行公告 | ||
五、除名 | 撤銷會員資格並公告之 | 該行為違反相關倫理準則或規範,並經判決有罪定讞或其他情節程度相符者 | ||
第二部分 | 建議 | 針對申訴案件提供建議,以收前車之鑑
| 建議的對象可為公會或全聯會等特定單位、全體會員、當事人等。 |
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相關法規及決議、《行政程序法》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玖、本辦法經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