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癮防治委員會組織簡則

作者:info 於 2023-12-05
90
次閱讀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成癮防治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5日第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5月25日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為加強推動成癮問題預防、治療與研究,並積極培育臨床心理師成癮防治領域專業態度、知識與技能,且強化與其他專業團隊成員跨團隊跨領域之合作交流,以及推廣成癮防治之相關衛教資訊,以期有效降低成癮盛行率,依據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九條,特設置「成癮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防癮會)。

第二條

防癮會之任務如下:

一、 策劃、協調與推動全聯會成癮防治相關事宜。

二、 提供全聯會臨床心理師有關成癮領域病理、衡鑑、治療、衛教宣導等專業態度、知識與技能等在職教育,使專業知能與時俱進。

三、 建置全聯會成癮防治人才資料庫。

四、 強化與其他成癮防治專業團隊擴大跨團隊跨領域之合作交流。

五、 進行台灣本土成癮社區防治宣導、強化成癮個案就醫意識與成癮醫療相關研究,提出具實證基礎的防治、醫療與處遇服務方案。

六、 積極參與政府相關組織與會議。積極與戒癮處遇機構聯繫。

七、 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辦理成癮相關議題之教育訓練與研究。

第三條

防癮會所屬委員必須為本會團體會員(直轄市及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所屬成員。委員產生方式,由全聯會理事長就全聯會理事、監事與全聯會團體會員中之相關專家學者遴選,並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

   防癮會委員七至十五人,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召集人負責督導本委員會任務執行,並自委員會成員中遴選一位擔任執行秘書,負責綜理防癮會行政事務。

第六條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第七條

防癮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八條

   防癮會之經費,由全聯會統籌編列。

第九條

防癮會每年至少舉行二次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十條

   防癮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防癮會召集人經全聯會理事會通知應列席全聯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主任委員若不克出席,得請代理人列席報告。

第十二條

   防癮會得聘任諮詢顧問一至二人,經召集人推薦名單,由理事長敦聘之。顧問列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與差旅費。

第十三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簡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