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1111005衛生福利部-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資格審認一案

作者:info 於 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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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11962331號

主旨: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資格審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部111年9月2日修正公告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規定略以:「辦訓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其組織章程內容應涉及老人照顧、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業務,且應有近兩年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之資格。」,合先敘明。
二、為維護辦訓品質並符合人民團體管理實務情形,前開團體如未具近兩年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之條件,提供以下證明文件者,亦得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一)近2年因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或訓練,曾接受政府機關表揚。

(二)近2年獲政府機關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訓練,且無違規之情事。

三、承上,如法人、團體雖有參與評鑑,惟近年倘因疫情影響而延期或停辦,則可以最近一次評鑑情形替代;合作社部分,因其評核機制係以考核方式辦理,考核結果視同評鑑。
四、另有關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組織章程內容涉及「長期照顧」之定義,除載明長期照顧外,針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專業服務(C碼)人員職類,即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心理師、藥師、營養師、語言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聽力師、社工師(人員)、教保員所屬職業或學、協會團體,均認屬「長期照顧」範疇。

五、至有關專科以上設有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學校乙節,係以該校設有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科
系為準,非指僅前開科系可申請辦訓,併予釐明。至於長照相關科系之認屬,如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專業服務(C碼)人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亦認屬之。
六、副本抄送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請貴轄1966專線人員接受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電話諮詢時,協助說明上
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