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相關法規:臨床教師培育暨認證辦法

作者:info 於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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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臨床教師培育暨認證辦法

民國102年6月1日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宗旨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臨床心理職類教學醫院的臨床教學與服務水準,保障社會大眾就醫的安全與權益,特訂定「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教師培育暨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培育對象

領有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證書且參與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者。

三、臨床教師之類別與職權

(一) 實習學生臨床教師:具備實習學生臨床教師資格者,可以指導實習學生。
(二) 新進人員臨床教師:具備新進人員臨床教師資格者,可以指導實習學生以
及新進人員。

四、臨床教師培育課程內容

(一) 實習學生臨床教師:於2年內完成本會主辦或合辦,與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回饋、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或其他可以提升教學能力相關課程主題(以下簡稱教師培育課程)至少10小時之課程。
(二) 新進人員臨床教師:取得實習學生臨床教師資格者,2年內再完成本會主辦或合辦,至少10小時之教師培育課程;或已具臨床心理實務經驗滿4年以上,且已完成本會主辦或合辦,至少20小時之教師培育課程。

五、臨床教師認證之資格與審核,規範如下:

(一)申請認證資格:凡符合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1.實習學生臨床教師:具臨床心理實務經驗滿2年以上,且完成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實習學生臨床教師培育課程最低要求者。
2.新進人員臨床教師:具臨床心理實務經驗滿4年以上,且完成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新進人員臨床教師培育課程最低要求者。

(二)審核:

1.以前項第一款資格申請並通過審核者,由本會授予實習學生臨床教師證書。
2.以前項第二款資格申請並通過審核者,由本會授予新進人員臨床教師證書。

(三)臨床心理臨床教師認證之審核由本會教育訓練委員會負責執行,結果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書面通知申請者並於本會網頁公告。

六、效期及延展規範

(一) 實習學生臨床教師證書效期二年,逾期失效。
(二) 實習學生臨床教師得於證書效期屆滿時,向本會申請新進人員臨床教師證書(以下簡稱換證)。
(三) 申請換證時,須檢附換證前二年,取得教師培育課程時數至少10小時之證明。
(四) 新進人員臨床教師證書效期四年,逾期失效。
(五) 新進人員臨床教師證書於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本會申請新進人員臨床教師證書延展(以下簡稱延展)。
(六) 申請延展時,須檢附前四年,取得教師培育課程時數,平均每年至少4小時之證明。

七、費用

(一)初次申請與換證:免費。
(二)延展:每次新台幣伍佰元整。

八、申請、換證和延展(以下統稱認證)流程及檢附證件:由教育訓練委員會另訂後於本會網頁公告。

九、申請認證者如對於核定之結果有異議,得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出申訴。

十、申請認證者應保證申請資料之正確性,本會有稽核之權,如有不實或不法之情事,應自負相關責任,本會亦得註銷該次之認證。

十一、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