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51961753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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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無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抵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之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轄長照服務人員。
說明: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繼續教育之課程性質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包含「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性別議題)」及課程屬性為「專業倫理」等課程,屬共同性課程,得抵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為提升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品質,醫事專業(含社工)團體經本部審認通過之「專業課程」關鍵詞及時數,最高得抵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96點,抵免效力自本部核定生效日以後開課之課程適用,不溯及既往,先予敘明。
二、承上,專業課程之關鍵詞自動比對,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已與醫事人員之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完成介接。護理人員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另其他醫事人員(牙醫師、職能治療師及呼吸治療師)預計自115年7月1日起上線。其餘職類俟抵免關鍵詞研商會議完成後,原則於2個月內完成系統介接並上線辦理。
三、上開介接資訊已發布於系統網站https://ltcpap.mohw.gov.tw,首頁之系統訊息「EG繼續教育積分『介接醫事系統抵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查詢』操作說明」。
四、針對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作業係使用「衛生福利部社福機構暨專業人力管理資訊系統」,目前尚未與「長照機
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完成介接,仍須辦理系統開發、測試及資料串接,預估於116年第1季完成系統化抵免作業,屆時將另函通知。
五、綜上,請貴府轉知所轄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及長照人員知悉,並於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及繼續教育積分審認相關作業時,依前開原則辦理。
六、副本抄送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相關機構全國性團體、主管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各類住宿機構之相關會、司、署,請協助周知所屬會員團體或轄管地方政府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