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重申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開課單位資格審認相關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519617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重申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開課單位資格審認相關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7條附件2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7條附件2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屬個人設立之長照機構,且最近一次評鑑合格。
(二)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長期照顧服務之機
構,且最近一次經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
(三)高中職以上設有醫學(含中醫學、牙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藥學、營養、語言治療、呼吸治療、社會工作、聽力學、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學校。
(四)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辦理長期照顧服
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醫事職類人員所屬公(工、學)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近2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係指各級政府因政策需要,所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訓練,非民間單位主動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性質(參照本部112 年 6 月29日衛部顧字第 1120021561 號函釋,已公開於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2、近2年無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係指申請辦理繼續教育單位,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個人長照服務(包含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或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或住宿式長照機構提供長照特定項目等,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參照本部113年3月28日衛部顧字第1130011766 號函
釋,已公開於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五)教學醫院。
(六)政府機關(構)。
三、上開(四)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之法人,係指該單位申請時應具備法人資格(法人資格查詢路徑:司法院>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法人登記公告)。
四、近期本部查獲認可單位審認未符合上述法人資格之開課單位,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並核予積分之情事,為維護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之公平性及一致性,請各認可單位受理課程申請案件時,務必依本辦法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確實審認開課單位資格,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