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ME導向臨床心理師數位培訓計畫:結合 AI技術的實證導向學習模式(包括教慧臨心:CBME導向之人工智慧輔助平台)」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CBME導向臨床心理師數位培訓計畫:結合 AI技術的實證導向學習模式(包括教慧臨心:CBME導向之人工智慧輔助平台)」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條(目的)

本辦法旨在規範「CBME導向臨床心理師數位培訓計畫:結合 AI技術的實證導向學習模式(包括教慧臨心:CBME導向之人工智慧輔助平台) 」(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資料合法取得、資料保護、安全管理及資料釋出程序,以確保資料使用之透明性、參與者權益保障及資料分析與成果發表之合規性。

2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資料庫所蒐集之臨床心理師教學、評核及訓練歷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臨床教師評核一致性驗證系統之相關資料;

二、臨床教師與學員之訓練歷程資料(評估進展所需相關資訊,包括知識評估、模擬、職場直接觀察評估、案例分析、職場長期觀察評估、學習紀錄) ;

三、可信賴專業任務與里程碑發展之檢核機制及相關資料。

3條(管理小組)

本資料庫由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負責建置與管理,並由專任秘書與兼任專案人員依本辦法執行資料處理、權限控管及釋出作業。

4條(審查小組)

本資料庫資料釋出由全聯會負責審查,並由「CBME導向臨床心理師數位培訓計畫:結合 AI技術的實證導向學習模式」主持人中任三人,組成審查小組,依本辦法執行資料申請審查,始得釋出。

第二章 資料合法取得與授權

5條(資料來源與合法取得)

本資料庫之資料來源為參與臨床心理師培訓計畫之臨床教師及成人學員,其資料蒐集係依教學運作與培訓管理流程取得,並應符合相關法規及個人資料保護原則。

6條(授權使用與目的揭露)

資料蒐集時應向資料提供者清楚說明資料授權使用範圍,以及目的在強化臨床心理師職類的教育品質促進,以及共創教學成果之國內外能見度。授權使用範圍包括:
一、平台教學運作與培訓品質精進;
二、去識別化後之統計分析、計畫成果呈現及學術發表;
三、公告於全聯會網站;

7條(目的外運用之同意機制)

若資料可能用於原蒐集目的以外之分析或發表,應提供資料提供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之機制;不同意者之資料不得納入目的外使用範圍。

8條(撤回與退出方式)

資料提供者如於資料去識別化與彙整前,欲撤回目的外運用之同意,可透過指定聯絡窗口向全聯會專任秘書或專案人員提出申請,管理單位應停止使用並排除相關資料。

第三章 資料保護與安全管理

9條(去識別化與去連結原則)

本資料庫提供分析使用之資料應完成去識別化處理,不得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或其他可直接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

10條(敏感身分資訊之限制)

本資料庫提供資料者皆是領有臨床心理師證照之臨床教師或學員,或是臨床心理全職實習生。並不蒐集或標註族群身分、身心障礙、精神疾病等敏感資訊,亦不針對易受傷害族群進行辨識或次群體分析。

11條(資料分離保存與權限控管)

可辨識資料(如存在)與分析用資料應分離保存,並由管理小組採取分級授權、帳號控管及存取紀錄管理,確保僅限必要人員依職務使用。

12條(資料安全措施)

資料庫管理單位應採取適當資訊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加密儲存;
二、限制下載與外部傳輸;
三、定期備份與存取稽核;
四、避免資料再識別之技術性防護。

第四章 資料釋出與成果發表管理

13條(資料釋出原則)

本資料庫之資料釋出僅限於去識別化或匿名化後之資料,並以最小必要原則提供,不得釋出可回溯個人身分之資訊。

14條(資料申請與審核程序)

任何單位或人員欲使用本資料庫資料進行分析或發表,應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並應載明用途、範圍及資料保護措施。

15條(成果公告與發表規範)

使用本資料庫資料之分析結果得用於計畫成果報告、全聯會公告及學術發表,但不得揭露任何可辨識個人資訊,並應遵守相關倫理與資料治理規範。

第五章 附則

16條(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辦理,必要時得由審查/管理單位補充修正。

17條(施行)

本辦法由全聯會健康台灣深耕計畫專案團隊擬稿,於全聯會理監事會議報告說明後發布,自發布日起施行。

 

第一版 11538日理監事會議報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