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40156729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政策辦理時所適用停(歇)業規定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前以102年3月4日衛署醫字第1020201143號函、112年12月8日衛部醫字第1121668892號函,針對醫事人員產(娩)假及(舊制)育嬰留停之停(歇)業事宜,說明如下略以:
(一)產(娩)假:基於其非依個人意願申請等情,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停業。
(二)(舊制)育嬰留停:與產(娩)假有別,育嬰留停係依個人意願申請,爰考量醫療人力管理、醫療品質之維護及民眾就醫安全,育嬰留停仍應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惟辦理育嬰留停僅需檢附申請書、執業執照及雇主同意育嬰留停文件;免附離職證明。
二、今勞動部為育有三歲以下子女之家長(員工)工作期間,可能遭遇傳染病導致停托(課)等不可抗拒因素,有短期請假育兒之需要等情,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增訂以日為單位申請之新制育嬰留停(合併以30日為 限),與上開依個人意願申請相對期間較長之舊制育嬰留 停有別。
三、爰此,醫事人員配合旨揭政策,依115年1月1日施行之育嬰 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以日為單位 之新制育嬰留停,得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停業,俾使 渠等能專心育兒;惟依過去既有(舊制)所申請之育嬰留 停等非屬前開情形者,仍應依上開說明一辦理。 四、上述規定事宜,於公共衛生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