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07日第7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壹、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各項標準

(一)  講座鐘點費: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國內講師每節2,000元,國外講師每節2,400元。

(二)  出席費:例行會議出席費每次500元,專家出席費每次以2,500元為上限。

(三)  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每次1,000元至2,500元。

(四)  紀錄費:

  1. 一般會議:指無需重聽錄音檔之會議(如:委員會會議)。每45分鐘會議時間及15分鐘紀錄時間,共計1小時,紀錄費用為250元。
  2. 重要會議:指除即時紀錄外,尚需回放錄音進行重聽之會議(例如:共識會議),紀錄費按每小時500元計。

(五)  其他人事費:

1. 大學部以上無經驗人員及各項會議或活動現場臨時人員:依據勞動部公告之基本時薪。

2. 大學部以上有經驗人員(含秘書處/各委員會幫忙半年以上行政助理):每小時250元。

3. 專業證照人員:每小時300元。

(六)   場地費:租用場地時間未達1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1. 50人以下每日10,000元。
  2. 51人至100人每日20,000元。
  3. 101人以上每日30,000元。

(七)   餐費:

  1. 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訓練講習等,每人每餐以120元為上限。
  2. 理監事會議、各委員會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每人每餐以300元為上限。

(八)  茶點費:辦理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訓練講習等:

1. 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時間為半天以上,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以供應1次為限,並以每人次100元為編列上限。

(九)   稿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十)  聯誼活動費:

理監事春酒、秘書處尾牙,每桌以10,000元為上限,每人次以1,000元為上限。

(十一)      差旅費:

  1. 差旅費報支以申請人住家所在地或所屬機關所在地為起點,出差目的地為終點,依下列規定計算交通工具費用及必要路程之報支上限。

(1).  高鐵及飛機:僅限搭乘標準車廂(含)或同等級以下之艙等,並應檢附票根、電子票證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報支憑證。

(2).  自駕及臺鐵:自駕車輛或搭乘臺鐵之費用,原則以臺鐵自強號票價為報支基準;若客運票價或是依照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計算高於自強號票價,則以客運票價或每公里新臺幣三元為報支基準。

(3).  計程車:僅限因公務需要且具搭乘必要性之情形,方可報支計程車費用,並應檢附相關乘車證明或收據。

(4).  住宿費:住宿費用報支上限如下:

                    A.       平日:每人每日上限新臺幣3,500元。

                    B.       假日:每人每日上限新臺幣4,500元。

                    C.       報支住宿費用時,應檢附正式發票或收據作為憑證。

(十二) 公共關係費-公關品:分為四類,依下列致贈對象或場合領用,並視拜訪交流對象致贈相當之公關品。

  1. 甲類:單價六百元(含)以上未達一千元之公關品;致贈中央政府官員或理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
  2. 乙類:單價四百元(含)以上未達六百元之公關品;致贈他機關、公營事業及民間團體組織等之首長(或代表人)。
  3. 丙類:單價二百元(含)以上未達四百元之公關品;業務交流或辦理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下之活動。
  4. 丁類:單價二百元(含)以下之公關品;業務交流或辦理人數超過二百五十人之活動。

二、  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同一場次中,受領講師費者,不得再重複申領出席費、主持費或引言費。

(二)  理事、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參與課程或活動時,如未實際擔任與該活動相關之講師、主持人或與談人等職務者,不得申請差旅費。

貳、辦理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類款項之支付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應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  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

(三)  各委員會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並應於應於6月底及年度終了後1星期內填具本經費流用情形表送秘書處。

(四)  會議出席費申請應檢附簽到表或畫面截圖及出席人員名冊。

(五)  出差事畢,應於20日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六)  領據應敘明領款事由及金額。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八)  開立發票及收據之抬頭,應填本會全銜: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統編:49898832。

(九)  各委員會,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提前通知秘書處辦理扣繳申報手續。

(十)  各委員會當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六成者,將適度刪減隔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