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2月7日第7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辦理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財物及勞務採購(以下簡稱小額採購)驗收作業有所依循,依政府採購法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
第二條 | 辦理小額採購,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以零用金先行採購。逾新臺幣一萬元者應填報財產物品請購(修)單,經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核准後辦理。 |
第三條 | 辦理小額採購,合約訂金有分期支付之需求,訂金比例應為總價50%(含)以下。 |
第四條 | 辦理小額採購應於廠商履約完畢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因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有常務監事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時應由常務監事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驗收人負責辦理驗收;承辦採購(請購)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案之驗收人或樣品材料之檢驗人。 |
第五條 | 驗收人應查核廠商履約結果,核對圖說、貨樣、品名、規格、 數量、履約期限是否與採購內容相符,並填寫驗收紀錄,如有不符者,應通知 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廠商於限期內完成者,應再行辦理驗收,前項限期由驗收人定之。驗收時如應辦理丈量、檢驗、試驗之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第六條 | 採購案於交貨驗收後檢據核銷,如屬財物採購者,另依財產物品請購(修)單,送會秘書處辦理登錄;核銷付款時,由驗收人於粘貼憑證用紙上之驗收人欄位簽認。 |
第七條 |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各委員會或專案計畫之小額採購準用本原則。 |
第九條 | 本原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逾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15萬元至未達公告金額150萬元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