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擔任共同主辦/協辦/合辦繼續教育活動作業原則
114年9月7日第7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訂定,以規範本會與其他單位合辦或協辦繼續教育活動之程序與責任。
第二條 目的
為促進臨床心理師專業知能之持續進修,提升活動品質與合作效益,並保障本會行政運作與法律風險管理,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第二章 合作類型定義
第三條 合作類型
本會參與活動合作類型如下:
類型 | 定義與角色說明 |
主辦 | 本會獨立規劃與執行。 |
共同主辦 | 本會與其他單位共同擬定課程內容、分攤經費50%以下,並協力完成宣傳及行政作業。 |
合辦 | 本會得參與課程設計及部分行政作業,分攤經費25%以下,但不擔任活動主要聯絡窗口。 |
協辦 | 本會僅提供宣傳與臨床心理師積分審核。 |
第三章 合作原則與責任
第四條 共同主辦原則
一、雙方應共同擬定課程內容、分攤經費50%以下,並協力完成宣傳及行政作業。
二、活動應提供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報名優惠,優惠方案之細節與名額由雙方協商後定之。
第五條 合辦原則
一、本會得參與課程設計及部分行政作業(如邀請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擔任講師、指定場地協助租借),分攤經費25%以下,但不擔任主要聯絡窗口。
二、本會得協助臨床心理師積分審核與登錄,惟報名作業及相關行政事宜由主辦單位負責。
三、活動應提供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享有特定優惠方案,其內容與方式由雙方協商後定之。
第六條 協辦原則
一、本會提供宣傳及臨床心理師積分審核協助。
二、若合作單位無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開課單位帳號,本會得協助申請及登錄。
第七條 申請程序
一、合作單位應於活動舉辦日前三十日繳交申請表及課程簡介。特殊情況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本會得依課程品質、主題適切性、預期人數等因素綜合評估,決定是否同意合作,並依本原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三、如由本會帳號協助臨床心理師積分申請,合作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依據個資處理規範,提供簽到及簽退紀錄、活動名冊等必要文件。合作單位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均已取得當事人同意,且僅限於積分登錄之特定目的使用,並承擔其個資蒐集、處理與利用之法律責任。
第八條 初步評估程序
一、各委員會得依其專業領域對合作單位之申請進行初步評估,評估項目應包括課程品質、主題適切性、預期效益及風險分析。
二、初步評估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於合作單位申請後十五日內,依據補助金額分別提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
三、初步評估不具最終決定效力,僅供審議參考;若委員會評估結果為不建議合作,應附具理由說明,以確保程序透明性。
第九條 補助審議
一、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者,應提請常務理事會審議,並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同意通過;其表決得以實體會議或線上會議方式為之。
二、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應提報理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通過;其表決得以實體會議或線上會議方式為之。
第十條 責任與權利
一、本會於擔任合辦或協辦角色時,原則上不為合作單位之違約、侵權或不當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及財務風險負責,亦不承擔任何契約義務或個人資料保管責任。但因本會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合作單位應確保活動內容、講師資格及相關資料,均符合中華民國法令、個人資料保護規範及專業倫理標準。若因合作單位違反前述規範而致本會權益受損者,本會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會得因下列事由之一,提前終止與合作單位之關係:
(一) 發現活動內容、講師資格有違法或違反專業倫理之虞。
(二) 合作單位未依約履行其義務,經本會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其他經本會認定有損本會聲譽或權益之情事。
本會於必要時得公開說明或澄清相關事宜,以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