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400123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所訂辦理繼續教育訓練單位「近2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或「近2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證明文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4年5月7日照護字11405071號函。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規定略以:「一、下列機構所舉辦長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專業相關實體、網路繼續教育課程:…(四)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或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申請 及給付辦法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醫事職類人員所屬公(工、學)會,且符合下列之一:1.近2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 2.近2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係指符合前述1或2,合先敘明。
三、參照本部112 年6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20021561號函,有關近2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一節,須有政府機關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訓練,且係指由各級政府因政策需要規劃辦理之訓練,非民間單位因需補助經費,主動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性質,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函釋公開於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四、至於近2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一節,本部已於113年3月28日衛部顧字第1130011766 號函釋,須申請辦理繼續教育單位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個人長照服務(包含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或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或住宿式長照機構提供長照特定項目等,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五、是以,貴會倘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訓練, 或為其審核同意,並為該轄之長照特約單位,得向該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閱有無違規之情事或近 2 年有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並依其函復資料作為辦理繼續教育單位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六、副本抄送 23 處認可法人依規定辦理,另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 府,協助上開查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