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紀念日及節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416647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本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1月14日為「醫事檢驗師節」、1月15日為「藥師節」、2月22日為「營養師節」、3月11日為「藥劑生節」、3月17日為「國醫節」、3月23日為「驗光師節」、4月2日為「社會工作日」、4月7日為「衛生節」、5月4日為「牙醫師節」、5月5日為「助產師節」、5月15日為「兒童安全日」、5月15日為「臨床心理師節」、6月3日為「禁菸節」、9月8日為「物理治療師節」、10月11日為「台灣女孩日」、10月20日為「廚師節」、10月27日為「職能治療師節」、11月
8日為「醫事放射師節」、11月11日為「全民健走日」、11月12日為「醫師節」、12月21日為「呼吸治療師節」,請查照並廣為周知。
說明: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5條第28款規定辦理。
二、原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訂2月19日「炬光節」及農曆9月9日「老人節」,已明定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5條為身心障礙者日及重陽節。
三、檢附旨揭紀念日及節日之由來說明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