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之申訴方式作業手冊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之團體有效表達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之意見,並確保申訴案件得以妥適處理,特訂定本作業手冊,作為相關程序之依據。

第二條  申請本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之團體,對於本會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複審結果如有疑義,得依本作業手冊規定提出申訴。

第三條  申訴單位應於接獲複審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依規定程序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申訴單位得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採以下任一方式送達本會:

一、紙本郵寄:330036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32-1號3樓(長照認證小組)。

二、電子郵件。:atcpltc@gmail.com;信件主旨註明:申訴-複審結果。

第五條  申訴受理程序(附圖一)

一、申訴提出方式

申訴單位應採書面方式提出申訴,可透過掛號郵寄或電子郵件寄送,並填寫「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定申訴單」(附表一)。申訴內容須詳實載明相關事項,包括申訴事由及具體請求內容。如申訴涉及審查結果,請務必提供完整的14碼審查字編號,以利後續處理。

二、不予受理之情形

申訴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受理:

(一)、 申訴人未具真實身分或未提供完整聯絡方式(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

(二)、   申訴逾申訴期限提出。

(三)、   申訴事項與本會繼續教育積分業務無關。

(四)、   申訴內容未具體敘明事實,或未提出明確之申訴事由及請求。

(五)、   申訴案提出時,申訴人未提供有效佐證資料。

(六)、   同一事由已經申訴決定確定,仍再提起申訴者。

(七)、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或侵害公益之情形。

第六條  申訴案件處理程序

一、對於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

二、錄案後,本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應依申訴內容,進行資料蒐集及原因調查。

三、執行秘書將申訴辦理情形及處理結果登錄於申訴單,經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召集人審核後,以電子郵件回復申訴單位。

四、申訴案件應於受理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完成處理並回復申訴單位。如因案情複雜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於原期限屆滿前通知申訴單位,並得延長處理期限,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日曆天。

五、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應由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組成申訴處理小組,並於十日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申訴決定應經過半數以上成員同意作成;必要時,得延長處理期限,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日,並應通知申訴單位。

六、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如與申訴案件當事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應主動迴避。

第七條  本會應每年定期彙整、分析申訴案件,檢討處理情形,並據以提出改善措施,以提升處理效能及制度完善性。

第八條  所有參與申訴處理程序之人員,對於申訴過程中取得之個人資料及相關資訊,應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擅自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保護當事人權益。

第九條  本作業手冊經本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訂亦同。

附圖一.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