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本會)為確保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證課程之品質與合規性,訂定本抽查稽核作業手冊,作為課程查核與違規處理之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經本會審查通過之長照積分課程,包括實體課程及視訊課程。
第三條 課前抽查作業
本會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通知審查結果前,得隨機抽查任一開課單位之課程廣告內容,以查核其是否符合相關審查規定。開課單位不得於課程尚未取得正式審核結果前,對外公告或刊登任何涉及已獲積分認證之資訊。如有違反者,本會將依違規處分記1點。
第四條 實體課程抽查
一、稽核項目:
(一)課程之實際開課日期及時間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二)課程開辦地點(含詳細地址)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三)課程名稱、授課形式及教學內容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四)授課講師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五)當日完成簽到之學員是否實際出席在課程現場。
(六)課程之簽到及簽退情形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二、稽核方式及稽查結果處理
(一)查核人員於課程當日辦理期間內進行現場稽核,並得隨機抽查任一堂課。
(二)查核人員應依據實體課程查核表(附件一)進行,凡查有不符事實者,將進行記點處分或依相關規定取消該課程之積分認列。
(三)查核人員於進行講師及學員身分證明文件之抽查時,開課單位應積極配合並主動提供協助,並應協請講師及學員配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身分核實作業順利進行。
三、記點基準
項次 | 內容 | 基準 | 違規點數 |
(一) | 課程之實際開課日期及時間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1-1如查核人員到場時發現課程未如期辦理,且其餘項目皆無法進行查核者,該課程積分將予以取消,並記1點。 | 1 |
1-2已提前辦理完成者,可依開課單位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據以查核其他項目,但因非現場查核,記1點。 | 1 | ||
(二) | 課程開辦地點(含詳細地址)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2-1查核人員到場發現辦課地址(含地點)更改未通知本會之開課單位,本項記1點。委員如可前往變更地點,則其他項目依序進行查核。 | 1 |
2-2如變更開課地址,致查核人員無法到現場查核之開課單位,課後仍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據以查核其他項目,但因非現場查核,記1點。 | 1 | ||
(三) | 課程名稱、授課形式及教學內容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3-1查核現場學員講義或講師簡報,與申請資料不相符者,記1點。 | 1 |
3-2查核授課形式(含實體或視訊課程、技術操作課程等),與申請資料不相符者,記1點。 | 1 | ||
(四) | 授課講師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4-1查核講師證件,與申請資料不符合者,記1點。(開課單位應主動協助查核人員進行抽查身分證明) | 1 |
4-2如授課講師經變更,且講師資格明顯與規定不符者,取消該課程積分,並記1點。 | 1 | ||
(五) | 當日完成簽到之學員是否實際出席在課程現場 | 5-1查核人員應隨機抽查至少二名學員之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實際出席人員是否與簽到名冊相符。若有簽到名冊與實際出席人員不符之情事,記1點。(開課單位應主動協助查核人員進行抽查身分證明) | 1 |
5-2如有未實際出席之人員,卻於簽到名冊上留有簽到紀錄者,應取消該人員之積分。所取消之積分數,依該課程經審查核定之認列時數為準。違規者,記1點。 | 1 | ||
5-3如課程之實際出席人數與簽到名冊所列人數不一致,且全課程如有超過十名學員有冒名頂替之情事,記1點,並撤銷該課程原審認字號。 | 1 | ||
5-4學員若短暫離開課程現場,應於15分鐘內返回,始不影響課程積分之認列;若未於15分鐘內返抵現場之學員,應取消該人員之積分。所取消之積分數,依該課程經審查核定之認列時數為準。違規者,記1點。 | 1 | ||
(六) | 課程之簽到及簽退情形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學員遲到或學員早退超出開課規定者,記1點。 該學員遲到30分鐘或早退30分鐘,取消積分。 | 1 |
第五條 線上同步課程抽查
ㄧ、稽核項目:
(一)課程之實際開課日期及時間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二)學員及助教人數是否符合本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規範」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
(三)課程名稱、授課形式及教學內容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四)授課講師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五)學員於線上同步課程中畫面所顯示之姓名,應依據本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規範」第十八條第五項所提供之學員報名名冊相符。
(六)課程之簽到及簽退情形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二、稽核方式及稽查結果處理:
(一)查核人員於課程當日辦理期間內進行線上稽核,並得隨機抽查任一堂課。
(二)查核人員應依據線上同步課程查核表(附件二)進行,凡查有不符事實者,將進行記點處分或依相關規定取消該課程之積分認列。
三、記點基準
項次 | 內容 | 基準 | 違規點數 |
(一) | 課程之實際開課日期及時間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1-1查核人員上線時發現課程未如期辦理,該課程積分將予以取消,並記1點。 | 1 |
1-2已提前辦理完成者,可依開課單位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據以查核其他項目,但因非於線上同步課程辦理期間查核,記1點。 | 1 | ||
(二) | 學員及助教人數是否符合本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規範」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 | 2-1一般課程學員人數超過二百名,記1點。 | 1 |
2-2一般課程學員人數超過五十名,每增加五十名學員應安排至少一名課程助理,未依規定安排助教者,記1點。 | 1 | ||
2-3長期照顧特殊訓練課程超過限額,記1點。 「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限額三十名。 「BA08-足部照護10小時訓練課程」限額十名。 「照顧實務指導員」限額三十名。 | 1 | ||
(三) | 課程名稱、授課形式及教學內容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3-1查核線上同步課程之講師簡報,與申請資料不相符者,記1點。 | 1 |
1 | |||
(四) | 授課講師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4-1查核講師,與申請資料不符合者,記1點。 | 1 |
4-2如授課講師經變更,且講師資格明顯與規定不符者,取消該課程積分,並記1點。 | 1 | ||
(五) | 學員於線上同步課程中畫面所顯示之姓名,應依據本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規範」第十八條第五項所提供之學員報名名冊相符。 | 5-1查核實際出席之學員於線上同步課程中畫面顯示本名,若有學員未顯示本名,記1點。 | 1 |
5-2查核實際出席之學員是否與主辦單位所提交之報名名冊相符。若查有實際出席之學員與報名名冊不符之情事,記1點,且該學員無法取得積分。 | 1 | ||
5-3出席學員若有四分之一未開啟鏡頭,記1點。 | 1 | ||
5-4學員若短暫離開視訊會議室,應於15分鐘內返回,始不影響課程積分之認列;若未於15分鐘內返回視訊會議室之學員,應取消該學員之積分。所取消之積分數,依該課程經審查核定之認列時數為準。違規者,記1點。 | 1 | ||
(六) | 課程之簽到及簽退情形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 | 如學員遲到達30分鐘以上,或其遲到時間已超過該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而開課單位仍予以簽到者,記1點。 如學員提前離開30分鐘以上,或其早退時間已超過該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而開課單位仍予以簽退者,記1點。 | 1 |
第六條 課後抽查作業
課程結束後,本會得就主辦單位辦理情形進行抽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依規定記點;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原核發之課程審認字號:
一、主辦單位未於課程結束後十日曆日內,將學員出席資料登錄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者,記一點。
二、主辦單位於前開系統上傳之簽到名冊掃描檔,與系統所登錄之出席資料不一致者,記一點。
三、主辦單位辦理線上同步課程後,未提供學員評核紀錄資料者,記一點。
四、主辦單位未繳交成果報告,或成果報告所附照片未註明活動內容及拍攝時間者,記一點。
五、成果報告所附之課程活動照片,經與上傳之學員名冊及簽到表核對後,若顯示人數明顯不符者,記一點;其全課程經比對後,逾十名學員有無法核對一致之情形者,撤銷原課程審認字號。
六、未填覆滿意度調查表者,記一點。
第七條 課程違規記點累積之處置措施
查核經記點之開課單位,本會發函通知其進行限期改善。
若同一開課單位同一年度累積記點達5點者,本會將發函通知開課單位暫停課程送件資格三個月;累積記點達10點者,本會將發函通知開課單位暫停課程送件資格一年。
第八條 年度報告與追蹤
每年度彙整抽查結果,製作課程品質稽核年度報告,作為未來政策改進之依據。
對於經查核違規並累積點數較多之開課單位,應提高後續查核頻率,並強化輔導與追蹤機制,以確保改善措施具體落實。
第六條 附則
本規範經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核定後實施,並得視政策需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