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規範
108年09月22日第5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4年03月09日第7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訂定依據)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為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事宜之單位,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簡稱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申請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團體(以下稱申請團體)與個人(以下稱申請個人)。
第二章 審查採認單位
第一節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
第三條(組織)
全聯會為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事宜,由全聯會高齡暨長期照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監理相關業務,並聘有學經歷相符之審查委員成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以下稱長照認證小組)辦理此業務與推動相關行政事務。
第四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編制)
長照認證小組置組員五至八人,本委員會召集人為當然組員,另由委員會聘三至七名委員擔任組員及一名全聯會會務人員擔任執行秘書,並得視需要調整員額。
第五條(定期會議)
由本會高齡暨長期照護委員會召集人每半年召開一次實體會議或通訊會議進行之。
第六條(行政費用來源)
長照認證小組所需行政費用,由本規範第二十五條收取之費用支應;不足時,由全聯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節 審查案件方式
第七條(審查案件)
案件以送件審查為原則,但遇有重大爭議或突發事件時,由本委員會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或通訊會議採會議審查並決議。
第八條(審查方式)
長照認證小組審查案件方式如下:
一、送件審查:受理申請案件後,由執行秘書分派案件指定一名審核委員進行審查,並以電子郵件將該申請案件資料送達該審核委員,由該審核委員獨立作成准駁決定。
二、會議審查:會議由本委員會召集人擔任主席,並依申請案件所屬職類或科別召集三名以上審查委員共同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第九條(審查時限)
一、團體案件
(一)送件審查:受指定審查案件之委員,應於收到送審文件後十四個日曆天內審查完畢,並以線上表單回復審查結果。案件採送件審查時,每位委員每次收件數以十件為限。
(二)會議審查:必要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每次會議應審畢議程內所有申請案。
二、個人案件
受指定審查案件之委員,應自收到送審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
委員審查完畢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登錄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第十條(送件審查件數上限)
案件採送件審查時,每位委員每次收件數以十件為限。
第十一條(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對於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
第十二條(受理複審)
複審案件審查程序準用審查一般案件之規定,惟採送件審查時,不得送交原案件審查委員複審;採會議審查時,複審委員應不同於原審查委員。
第三節 審查費用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費用支付)
長照認證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及差旅費,送件審查案件得支付審查費。
第四節 文件保存
第十四條(長照繼續教育業務相關文件保存)
全聯會應設專職收發人員,收發長照繼續教育業務相關文件及專用檔案室保存相關文件,並至少保存七年。
第三章 團體申請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與積分採認審查
第一節 申請流程
第十五條(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辦理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團體,應於舉辦日期六十個日曆天前,向全聯會提出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之申請,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並上傳本會申請表、課程簡章及課程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會核定之課程,其上課日期、授課方式、課程主題、內容及講師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申請團體應於開課前五個工作日內,重新向本會提報變更申請。未依規定辦理者,該課程將不予採計。如開課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課程無法如期辦理,得向本會提出延期辦理。
第十六條(長照繼續教育課程授課者資格)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課程內容領域專長及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臨床心理師、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之資格或其他領域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者,並具備課程內容領域專長,且符合下列學歷及經歷資格:
(三)碩士學歷者,需具三年以上專業實務經歷;
(四)大學學歷者,需具五年以上專業實務經歷;
(五)專科學歷者,需具七年以上專業實務經歷。
三、現(曾)任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長照相關職務者。
四、性別議題授課講師應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31962113號函所定「衛生福利部長照人員繼續教育性平等師資人才庫審核及維護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五、感染控制課程講師須具備感染控制師資格或相關受訓證明。
六、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授課講師應符合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20146219號函所定資格,並應列入長照人員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師資培訓完訓名單。
第十七條(每日課程時數上限)
申請團體辦理多節課程繼續教育時,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全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位講師每日受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十八條(線上同步課程規定)
申請團體辦理線上同步課程,每月可向全聯會申請之積分數不得超過十五積分,並應於送審時於課程主題加註「線上同步課程」字樣。
申請團體辦理線上同步課程,學員人數以二百名為限,如學員超過五十名,每增加五十名學員應安排至少一名課程助理,且應有講師同步授課、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輔以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
長期照顧特殊訓練課程之上課人數,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人數上限為準。
線上同步課程之課程簡章應明確載明實際規劃及執行之線上授課平台、助理人數及姓名、學員電子簽到及簽退機制,以及課後評核方式(不得以滿意度調查代替),並確保相關規範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以維護課程品質及學習成效。
申請團體辦理線上同步課程,應於開課前三日提供學員報名名冊。
第十九條(審查結果通知)
全聯會於接獲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新案申請通知後,應由執行秘書進行資料核對。資料齊全者,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寄發繳款通知,並於收款後即送交委員審查。審查結果確定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登錄於前開系統。
第二十條(提出複審)
申請團體如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審查結果有異議,應於接獲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審定結果之翌日起十個日曆天內在系統提出申覆申請並敘明理由,逾期不予受理;複審申請僅限一次。
第二十一條(提出申訴)
申請團體如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複審結果有異議,應自接獲複審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個日曆天內依規定程序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之方式及相關規定詳載於作業手冊,申請團體應依據作業手冊所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上課學員資料登錄及簽名冊保存)
申請團體應於每次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為下列後續處理:
一、於課程結束後十個日曆天內,將出席學員資料登錄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二、上傳出席人員簽名冊掃描檔及成果報告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該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應由申請團體保留七年備查。
三、線上同步課程應上傳學員評核紀錄資料。
四、偏遠地區之講師及學員須上傳六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第二十三條(申請團體課程積分採認流程圖)
申請團體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流程圖(如附圖一)。
第二十四條(應檢附資料)
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採認時應檢附課程簡章、申請書、繼續教育課程之內容摘要、時數及授課者學經歷資料 (申請書如附件一) 。
第二十五條(應繳交費用)
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申請案,行政處理費用收費標準如下。複審案件免收取費用。
一、團體案件:
(一)由全聯會、各地方臨床心理師公會主辦或協辦之課程,可免繳交行政處理費。
(二)其他單位辦理,則依課程申請積分酌收行政處理費。
(三)於課程辦理60日曆天前申請,相對應收取的行政處理費如下(每案之上課學員應為相同):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下,每案件1,000元。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上,十六積分以下,每案件2,000元。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十六積分以上,四十八積分以下,每案件3,000元。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四十八積分以上,每案件3,000元+(60元X積分點數)。
二、個人案件
(一)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免繳交行政處理費用。
(二)非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則依課程申請積分酌收行政處理費。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下,每案件1,000元。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上,十六積分以下,每案件2,000元。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十六積分以上,四十八積分以下,每案件3,000元。
- 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四十八積分以上,每案件3,000元+(60元X積分點數)。
第二十六條(掛號寄送收據)
申請團體辦理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時,應於通知繳款日起七個日曆天內先將申請費匯款至全聯會指定專用帳戶。全聯會收到款項後,將寄送紙本收據給申請團體,並透過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通知申請團體審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審核費用恕不退還)
長照認證小組審查之結果,若為拒絕給予審查認定或拒絕給予積分或刪減申請積分數,已繳交之審核費用恕不退還。
第二十八條(滿意度調查填覆)
本會於收訖申請團體課後應上傳之資料後,應於十四個日歷天內,完成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團體複審作業。團體複審作業完成後,將對申請團體進行滿意度調查,調查內容包含積分採認審查作業程序、線上申請操作、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人員服務及申訴或陳情制度之滿意度,申請團體應依規定配合填覆相關調查資料。
第二節 課程品質管理方式及作業監督
第二十九條(學員簽到及簽退)
長照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課前簽到、課後簽退;申請團體辦理多節課程時,每半日至少簽到及簽退一次。
參與「實體」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須由學員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開課單位如以刷卡簽到程式系統辦理學員簽到事宜,則得以刷卡代替簽名,但須由學員親自刷卡。
參與「線上同步」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到單,得以線上表單辦理簽到及簽退,並應輔以線上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
第三十條(冒名頂替或溢報者的處罰)
學員參加全聯會採認之長照繼續教育課程,如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情事者,則該學員該次積分不予計算;全課程若超過十名學員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情事,則撤銷該課程原審認字號。
學員違反前項規定,全聯會得對申請團體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長照認證小組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查案件。
第三十一條(不得自行公告審定積分)
開課單位在尚未取得全聯會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通知審查結果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已獲積分認證之資訊。
開課單位若違反前項規定,全聯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長照認證小組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查案件。
第三十二條(長照認證小組可派員監督課程品質)
長照認證小組得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要求限期內改善。
開課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限期內改善者,經長照認證小組核定後,得停止受理其申請案件。
本會依據《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證課程抽查稽核作業手冊》辦理查核及稽核作業,以確保課程品質及合規性。
第三十三條(長照認證小組可依據成果報告核對人數)
長照認證小組得依據申請團體上傳之成果報告內每堂課程之照片,並對照上傳之名冊及簽到表進行核對。故申請團體提交成果報告時,應註明每張照片之活動內容及拍攝時間。
第四章衛生福利部監督管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衛生福利部實地訪查)
衛生福利部受理全聯會申請認可辦理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繼續教育積分採認業務,必要時得至全聯會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第三十五條(應依據衛生福利部核定計畫書辦理繼續教育相關業務)
全聯會經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長照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積分採認業務後,應依據衛生福利部核定計畫書內容辦理及收費。
第三十六條(資格認可及廢止)
全聯會經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長照繼續教育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衛生福利部得廢止其認可 資格: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長照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致生不良影響者。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者。
三、規避、妨礙衛生福利部查核業務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長照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不生採認之效果。
全聯會若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廢止認可辦理長照繼續教育業務,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可辦理該業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施行及修正程序)
本作業規範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