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衛部顧字第1140121227號核定》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附件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1條 | 點 | 課程 | 積分認定(學員) | 積 分 認 定(擔任實體授課者、演講報告者、作者) | 積 分 認 定(參加網路課程超過40點者) | 應檢附資料 | 備註 | |
團體案件 | 1 | 下列機構所舉辦長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專業相關實體、網 路繼續教育課程。【選擇此類別者,請從下方勾選機構類別】 (一) 非屬個人設立之長照機構,且最近一次評鑑合格。 (二)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 務之機構,且最近一次經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 (三) 高中職以上設有醫學( 含中醫學、牙醫學)、護理、職 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藥學、營養、語言治療、呼吸治療、社會工作、聽力學、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學校。 (四)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或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醫事職類人員所屬公(工、學)會,且符合下列之一: 1. 近二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 2. 近二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五)教學醫院。 (六)政府機關(構)。 | 每50分鐘積分1點 | 實體授課者:每50分鐘積分5點 | 超過40點者,以40點計 |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離島及長照偏遠地區服務期間,各點(除網路繼續教育及線上同步課程外)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二倍計。 | |
一、「網路繼續教育」,指事前預先錄製完成課程內容,放置於機構之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或以非視訊會議軟體透過線上授課方式辦理;但課後應有線上評量方式評核學習成效;課程主題須加註「網路課程」字樣。 二、「實體繼續教育」課程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學員人數以二百名為限,如學員超過五十名,每增加五十名學員應安排至少一名課程助理,且應有講師同步授課、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輔以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課程主題須加註「線上同步課程」字樣。 | ||||||||
2 |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長照機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長照服務個案臨床討論 | 每50分鐘積分1點 | (1).主要報告並檢送個案報告資料者:每次積分3點 (2).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離島及長照偏遠地區服務期間,各點(除網路繼續教育及線上同步課程外)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二倍計。 | ||||
3 | 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長照、醫事及社會工作相關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 每50分鐘積分2點 | 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 | |||||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 第一作者:每篇積分3點 | |||||||
其它作者:每篇積分1點 | ||||||||
個人案件 | 4 | 在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長照原著論文 | 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積分16點 | 論文抽印本 | |||
第二作者:每篇積分6點 | ||||||||
其它作者:每篇積分2點 | ||||||||
5 |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長照專業相關課程 | (1).每學分積分5點 (2).每學期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 學分證明 | |||||
6 | 對一般民眾講授長照推廣課程 | 每次積分1點,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 1.課程表或課表(或活動計劃書) 2.授課摘要 | |||||
7 | 於國內學術研究機構,進行長照專業進修 | 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 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2點。 | 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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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5點。 | ||||||||
8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擔任實習 (實作)指導老師或督導員,並檢具證明文件。 | 超過25點者,以25點計 | 實習(實作)指導老師每50分鐘積分0.5點 | 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