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衛部顧字第1140121227號核定》


壹、依據

一、本計畫依據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二、本計畫依據本會108年9月22日第5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辦法」之規範訂定之。
三、本計畫依據本會114年3月9日第7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規範」修正。
貳、人力配置
一、全聯會為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事宜,由本會高齡暨長期照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監理相關業務,並聘有學經歷相符之審查委員成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以下稱長照認證小組)辦理此業務與推動相關行政事務。
二、長照認證小組置組員五至八人,本委員會召集人為當然組員,另由委員會聘三至七名委員擔任組員及一名全聯會會務人員擔任執行秘書,並得視需要調整員額。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所需之行政費用,由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申請時繳交之行政處理費用支應;不足時,由全聯會編列預算支應。

參、 處理流程

一、 案件審查方式
案件以送件審查為原則,但遇有重大爭議或突發事件時,由本委員會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或通訊會議採會議審查並決議。
(一) 送件審查:受理申請案件後,由執行秘書分派案件指定一名審核委員進行審查,並以電子郵件將該申請案件資料送達該審核委員,由該審核委員獨立作成准駁決定。
(二) 會議審查:會議由本委員會召集人擔任主席,並依申請案件所屬職類或科別召集三名以上審查委員共同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二、 審查時限
(一)團體案件
1.送件審查:受指定審查案件委員,應於收到送審文件後十四個日曆天內審查完畢,並以線上表單回復審查結果。案件採送件審查時,每位委員每次收件數以十件為限。
2.會議審查:必要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每次會議應審畢議程內所有申請案。
(二)個人案件
受指定審查案件之委員,應自收到送審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
委員審查完畢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登錄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三、 申請流程
(一)團體案件(如附圖一)
1.團體案件申請期限:辦理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團體,應於舉辦日期六十個日曆天前,向全聯會提出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之申請,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並上傳本會申請表、課程簡章及課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核定之課程,其上課日期、授課方式、課程主題、內容及講師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申請團體應於開課前五個工作日內,重新向本會提報變更申請。未依規定辦理者,該課程將不予採計。如開課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課程無法如期辦理,得向本會提出延期辦理。
2.行政受理時限:全聯會於接獲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新案申請通知後,應由執行秘書進行資料核對。資料齊全者,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寄發繳款通知,並於收款後即送交委員審查。審查結果確定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登錄於前開系統。
3.複審申請期限:申請團體如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審查結果有異議,應於接獲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審定結果之翌日起十個日曆天內在系統提出申覆申請並敘明理由,逾期不予受理;複審申請僅限一次。
4.申訴申請規定:申請團體如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複審結果有異議,應自接獲複審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個日曆天內依規定程序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之方式及相關規定詳載於作業手冊,申請團體應依據作業手冊所定程序辦理。
5.申請團體應於每次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為下列後續處理:
(1).於課程結束後十個日曆天內,將出席學員資料登錄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2).上傳出席人員簽名冊掃描檔及成果報告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該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應由申請團體保留七年備查。
(3).線上同步課程應上傳學員評核紀錄資料。
(4).偏遠地區之講師及學員須上傳六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6.滿意度調查填覆:本會於收訖申請團體課後應上傳之資料後,應於十四個日歷天內,完成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團體複審作業。團體複審作業完成後,將對申請團體進行滿意度調查,調查內容包含積分採認審查作業程序、線上申請操作、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人員服務及申訴或陳情制度之滿意度,申請團體應依規定配合填覆相關調查資料。
(二)個人案件(如附圖二)
1.申請人應於提出個人案件申請前,先以電子郵件向本會洽詢,確認相關申請事宜後,再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申請個人案件並上傳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2.本會受理案件後,將進行行政審核。申請資料未齊全者,退件補正;資料齊全且不需繳納審查費用者,本會應於三十日曆日內完成審查。
3.需繳納審查費用者,本會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繳款資訊,申請人未於通知日起十五日曆日內完成繳款者,本會不予受理其案件。
4.案件經審查委員完成審核後,本會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登錄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5.複審申請期限:申請人如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審查結果有異議,應於接獲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審定結果之翌日起十個日曆天內在系統提出申覆申請並敘明理由,逾期不予受理;複審申請僅限一次。
6.滿意度調查填覆:本會在完成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審核作業後,將對申請人進行滿意度調查,申請人應依規定配合填覆相關調查資料。
(三)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申請案,行政處理費收費標準如下。複審案件免收取費用。(已繳交之審核費用恕不退還)
1.團體案件:
(1)由全聯會、各地方臨床心理師公會主辦或協辦之課程,可免繳交行政處理費。
(2)其他單位辦理,則依課程申請積分酌收行政處理費。
(3)於課程辦理60日曆天前申請,相對應收取的行政處理費如下(每案之上課學員應為相同):
A.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下,每案件1,000元。
B.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上,十六積分以下,每案件2,000元。
C.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十六積分以上,四十八積分以下,每案件3,000元。
D.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四十八積分以上,每案件3,000元+(60元X積分點數)。
2.個人案件
(1)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免繳交行政處理費用。
(2)非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則依課程申請積分酌收行政處理費。
A.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下,每案件1,000元。
B.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五積分以上,十六積分以下,每案件2,000元。
C.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十六積分以上,四十八積分以下,每案件3,000元。
D.課程認證積分點數在四十八積分以上,每案件3,000元+(60元X積分點數)。
(四)團體案件申請表、簽到退表、成果報告,詳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附表五】;個人案件申請表,詳如【附表六】。

肆、 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方式

一、 本會設有「高齡暨長期照護委員會」,其任務之一為負責執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核、監管等相關作業。
二、 職責
(一)負責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作業之策畫、財務和監管等事宜,亦涵蓋認可機制與突發事件檢討分析改善、滿意度調查結果改善、申訴與陳情處理等事項,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由本會高齡與長照委員會五至八位委員組成,召集人為必然委員,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負責執行長照繼續教育積分審核作業,由本會高齡暨長照委員會五至八位委員組成,召集人為必然委員,並擔任會議主席。審核委員學經歷需同時具備臨床心理及長照服務相關背景。
(三)詳見「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規範」【附件一】。
三、 會議召開方式
由本會高齡暨長期照護委員會召集人每半年召開一次實體會議或通訊會議進行之。

伍、 作業監督方法

一、 積分審定標準
(一)開課單位需確實依每堂課程起迄時間建立申請資料,不得將報到、開幕、致詞、休息、用餐等非課程時間列入申請。
(二)機關團體之多節課程繼續教育,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全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位講師每日受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三)相關課程類別注意:<依開課單位申請時選擇為主>
1.專業課程:需適用各類長照人員訓練相關的課程。
2.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法規之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積分,合計至少二十四點,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合計至少十點;超過三十六點者,以三十六點計。
3.繼續教育課程,應包括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六點,並以每年一點為原則。
4.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該繼續教育之課程性質與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課程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
二、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課程內容領域專長及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臨床心理師、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之資格或其他領域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者,並具備課程內容領域專長,且符合下列學歷及經歷資格:
1.碩士學歷者,需具三年以上專業實務經歷;
2.大學學歷者,需具五年以上專業實務經歷;
3.專科學歷者,需具七年以上專業實務經歷。
(三)現(曾)任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長照相關職務者。
(四)性別議題授課講師應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31962113號函所定「衛生福利部長照人員繼續教育性平等師資人才庫審核及維護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五)感染控制課程講師須具備感染控制師資格或相關受訓證明。
(六)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授課講師應符合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20146219號函所定資格,並應列入長照人員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師資培訓完訓名單。
三、 學員參與「實體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學員親筆簽到、退,不得以蓋章方式替代,並於全日授課之課程則需分別於上午及下午完成簽到及簽退之簽名紀錄,開課機構如以刷卡簽到程式系統辦理學員簽到事宜,則得以刷卡代替簽名,但須由學員親自刷卡。若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學員人數以二百名為限,如學員超過五十名,每增加五十名學員應安排至少一名課程助理,且應有講師同步授課、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輔以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課程主題須加註「線上同步課程」字樣。
四、 學員參與「網路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學員親筆簽到、退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並於每堂授課之課程課前及課後完成簽到及簽退之簽名紀錄或電子化認證。「網路繼續教育」須事前預先錄製完成課程內容,放置於機構之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或以非視訊會議軟體透過線上授課方式辦理;但課後應有線上評量方式評核學習成效;課程主題須加註「網路課程」字樣。
五、 學員參加本會採認之長照繼續教育課程,如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情事者,則該學員該次積分不予計算;全課程若超過十名學員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情事,則撤銷該課程原審認字號。學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得對申請團體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長照認證小組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查案件。

陸、 相關文件保存

一、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認之相關文件保存:所有相關電子及書面文件應保存7年。

柒、 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

一、 開課單位在尚未取得全聯會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通知審查結果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已獲積分認證之資訊。
二、 開課單位若違反前項規定,全聯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長照認證小組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查案件。
三、 同一案件已向其他機構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者,不得重複申請計分;違者該次不予計分,並予以書面告誡。再犯者,本會不再予以採認積分。
四、 本會依衛生福利部函頒之長照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注意事項所定之查核比例,派員至課程現場監督維持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包括抽查簽到名單與實際上課學員是否相符,有無學員冒名頂替之情事,並提供改善意見,要求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