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前言 | 前言 | |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全聯會)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以下稱倫理規範)包含前言(preamble)、通則(general principles)以及倫理準則(ethical standards)。前言和通則是臨床心理師在思考倫理決策或行動時必須秉持的態度,而多數的倫理準則比較抽象概括,以盡可能適用於臨床心理師不同的角色以及服務場域,而不致過於僵硬和容易過時。 倫理準則無法窮盡所有臨床心理作為,未被明確列出的專業作 為則可依相近準則、通則或相關指引、公約、政府或全聯會相關法規及決議、專業學會倫理規範等來判斷行止。若是倫理準則的要求高於法律規定,臨床心理師應自我要求較高的倫理標準。 若是倫理責任與法律規定 衝突,臨床心理師需充分理解倫理規範,秉持尊重人權的基本準則,以負責任的作為盡力解決衝突。 臨床心理師致力於不斷增進了解自己與他人及其行為的科學及專業知識,並運用這樣的知識來提升個人、組織、社會的心身健康水準。 本倫理規範旨在維護接受服務者的福祉與利益、臨床心理師的職業尊嚴和專業形象,以及踐行臨床心理專業的使命與職責標準。 本規範適用於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各種專業服務,需要每一位臨床心理師的個人承諾及終生努力,以實踐符合專業倫理之行為;且需要鼓勵和期勉學生、後進、受督導者與同事表現出符合專業倫理的行為。爰此,本規範亦為全聯會與各地方公會判斷臨床心理師的作為是否符合倫理要求之最主要基礎,倫理案件的申訴、調查、處理則依各地方公會的相關規定辦理。 | 臨床心理師的工作乃運用人類行為的科學與專業知識,增進人們對自己與他人的瞭解,並應用已建構的科學與知識,改善個人、組織和社會的狀況。本規範目的在於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促進社會⼤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本規範適用於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各種專業服務,呈動態發展之型式,需要每一位臨床心理師的個人承諾及終生努力,以實踐符合專業倫理之行為︔且需要鼓勵和期勉學生、後進、受督導者、同事,表現出符合專業倫理的行為。爰此,本規範亦為本會處理倫理申訴案件之基礎。 | 本章內容修正。為因應新增五個原則,爰於前言中提綱契領說明本倫理規範架構與精神,以資明確。 |
通則 | | 本章名新增。為提綱契領,爰新增章名。 |
原則一 行善無害(Beneficence and Nonmaleficence) 臨床心理師致力維護案主的福祉與盡力照顧使其不受傷害。 臨床心理師努力確保案主、連帶影響之人與被研究動物之福祉與權利。 若上項與臨床心理師的職責或關注事項衝突,臨床心理師以負責任的作為處理衝突,以避免或降低傷害。 臨床心理師敏覺個人、金錢、社會、組織、政治等可能影響其科學與專業判斷和行動的因素,以免造成危害。 臨床心理師關注自己的生理與心理健康對專業工作的可能影響。 | | 本條文新增。為回應111年5月21日第五屆全倫會第九次委員會議因應全聯會理監事會議建議,決議於專業倫理規範中加入更早一版(第二版)曾經有過的倫理總則,爰新增之。 |
原則二 誠信負責(Fidelity and Responsibility) 臨床心理師與案主建立值得信任的關係,承擔對社會及所處社區的專業與科學責任,奉行專業作為該有的標準,清楚自己的專業角色和義務,對所作所為接受相稱的責任,妥善管理可能導致剝削或傷害的利益衝突。 臨床心理師與其他專業和機構諮詢、轉介或合作,提供符合案主最佳利益的專業服務。 臨床心理師關注與提醒同儕的科學與專業作為遵循了倫理規範。 臨床心理師為弱勢群體貢獻自己的部分專業時間。 | | 本條文新增。為回應111年5月21日第五屆全倫會第九次委員會議因應全聯會理監事會議建議,決議於專業倫理規範中加入更早一版(第二版)曾經有過的倫理總則,爰新增之。 |
原則三 廉直敬謹(Integrity) 臨床心理師在研究、教學、服務中追求真確、正直、誠實,也不剽竊、欺騙、作假、推託或有意誤導事實。 臨床心理師努力信守承諾,避免輕率或曖昧的溝通。 | | 本條文新增。為回應111年5月21日第五屆全倫會第九次委員會議因應全聯會理監事會議建議,決議於專業倫理規範中加入更早一版(第二版)曾經有過的倫理總則,爰新增之。 |
原則四 公平正義(Justice) 臨床心理師基於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使所有人都可平等享有相同品質的臨床心理服務過程、程序與處遇,並受益於心理學的發展成果。 臨床心理師合理判斷自己的偏見、能力範圍及專長限制,並採取修正、補強、轉介等預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公不義的作為。 | | 本條文新增。為回應111年5月21日第五屆全倫會第九次委員會議因應全聯會理監事會議建議,決議於專業倫理規範中加入更早一版(第二版)曾經有過的倫理總則,爰新增之。 |
原則五 尊重自持(Respect for People's Rights and Dignity) 臨床心理師尊重所有人的尊嚴、價值、隱私、機密與自我決定。 臨床心理師特別保護自主決定能力不全的易受傷害群體之權利與福祉。 臨床心理師理解與尊重和年齡、性別(sex/gender)、性別身分(gender identity)、種族、民族、文化、國家、政治、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相關連的個人及角色差異,並且在與特定群體工作時考慮這些多樣性對他們可能造成的影響。 臨床心理師努力減少基於這些多樣性對工作造成的偏見或成見。 | | 本條文新增。為回應111年5月21日第五屆全倫會第九次委員會議因應全聯會理監事會議建議,決議於專業倫理規範中加入更早一版(第二版)曾經有過的倫理總則,爰新增之。 |
倫理準則 | | 本章名新增。為提綱契領,爰新增章名。 |
第一節 能力與限制 | 第一節 能力 | 本節名修正。為完整呈現本節內容,爰修正節名。 |
第一條 能力範圍 臨床心理師在能力所及之範圍與對象內提供專業服務、教學和研究。 | 第一條 [能力範圍] 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專業服務、教學和所進行的研究,必須在自己能力範圍所及的領域與群體之內。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
第二條 緊急狀況 在無人可提供所需心理健康服務的緊急情況,而臨床心理師未曾受過必要訓練時,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的專業關照,臨床心理師可提供該服務。一旦緊急狀況結束或可得到所需服務時,臨床心理師停止該服務。 | 第二條 [緊急狀況] 在緊急情況中,當個體尚無法得到其他的心理健康服務或當臨床心理師並未具有所需的能力時,為確保當事⼈獲得及時的專業關照,臨床心理師可提供服務。當緊急狀況結束或合適的服務已可獲得時,該項緊急狀況中的專業服務應予中止。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
第三條 委任工作 臨床心理師委任工作給部屬、受督導者、研究助理或他人時,應注意被委任者執行該工作的能力、責任感及其與服務對象是否有多重關係。 | 第三條 [委任工作] 臨床心理師委任工作給部屬、被督導者、研究助理或他⼈時,應採取適當程序。 | 本條文修正。為盡可能明確說明所謂適當程序,爰精修文辭。 |
第二節 知後同意與保密 | 第五節 保密原則 | 本節修正節名,調整節號。為完整呈現該節內容,爰修正節名。另為求邏輯順當,爰調整各節依序為能力與限制、知後同意與保密、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委託服務、研究、公開聲明與廣告、教育和訓練、附則,共九節。 |
第四條 知後同意 臨床心理師進行研究或以不同方式(如實體、視訊、錄音、錄影等)提供各式心理服務前(如衡鑑、治療、諮商、諮詢等),以案主能理解的言語說明並得其同意接受服務,除法律或機構另有規範。 臨床心理師對未達法定自主決定之潛在案主(1)提供妥適的心理服務說明;(2)徵得其同意;(3)考慮案主之偏好與最佳利益;(4)若法律規定必須或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則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5)若法律未規定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臨床心理師採取合理步驟維護案主的權利與福祉。 若心理服務乃法定要求或命令,臨床心理師主動告知案主即將提供服務之本質、保密的限制程度與範圍。 臨床心理師應妥適建檔各式書面或口頭同意。 | | 本條文新增。為彌補提供各式心理服務前需先取得知後同意之缺漏,同時利用刪除明確為醫療法之條文後的空出條號,爰新增本條文。 |
第五條 維護機密 採取合理預防步驟以維護服務所得機密資料是臨床心理師的首要基本義務。 臨床心理師及早與案主、法定代理人、所服務的機構等討論保密的相關限制,以及可能會如何使用透過心理服務所得的資料。 臨床心理師在建立、儲存、取得、傳輸、銷毀所屬各種形式機密資料或紀錄時維護其機密。 | | 本條文新增。為彌補維護各式心理服務機密之缺漏,同時利用刪除明確為醫療法之條文後的空出條號,並融入第四節委託服務中第十二條公開意願、第五節保密原則中第十三條前段衡鑑保密與第十五條前段治療保密之內容,爰新增本條文。 |
第六條 保密例外 臨床心理師取得案主或可為案主代行同意之機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可揭露限定範圍內之機密資訊,除法律另有限制。 臨床心理師只能在法定命令可不獲案主同意之情況下揭露其機密資訊,或以下法律允許的合法目的,如(1)提供必要的心理服務;(2)獲得適當的專業諮詢;(3)保護案主、臨床心理師自己或他人免於受傷;(4)得到心理服務的付款;(5)與個案當事人及相關人就業務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行政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申訴時。然所揭露機密資訊僅限為達上述目的之最小必要範圍 | 第十五條 [治療資料] 臨床心理師對於當事人的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資料應嚴加保密。唯下列情形,可依法令規定揭露當事人資料: 一、 若當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殺的可能性時,必須儘快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有關單位。 二、 避免當事人受到傷害,包括他傷及自傷。 三、 澄清未付之費用,但僅可揭露有關範圍內之資料。 四、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臨床心理師得揭露當事人同意範圍內的資料。 第十八條 [保密之例外] 在諮詢過程中,獲得諮詢對象願意提供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的情況時,若出現下列情況,則為保密之例外: 一、諮詢對象、臨床心理師及其他人之一,有被傷害的危險之虞。 二、法律所規範的責任通報。 三、法院出具的合理命令。 四、為獲得更適切的專業指導,儘量去除諮詢對象可以被辨識的身分線索,其訊息的透露應以最少量為原則。 | 本條文修正名稱與條次變更。為合併第十五條後段與第十八條的保密例外,爰修正條文名稱並精修文辭。此外,第十五、十八條屬第五節保密例外,因應調整節次,爰調整條號。 |
第七條 降低侵擾隱私 臨床心理師在書面、口頭報告與諮詢中僅揭露與溝通目的密切相關的資訊。 臨床心理師僅為妥適的科學與專業目的,與明確相關之人討論因工作而得知的機密資料,並僅揭露必要與最低限度的個人訊息。 | | 本條文新增。為彌補維護各式心理服務機密之缺漏,同時利用合併第十五、十八條後的空出條號,爰新增重要準則。 |
第八條 運用資料 臨床心理師於教學、訓練、研究報告、出版著作或演講等需要運用案例、諮詢或相關機密資料時,先徵得案主、委託機構及資料所有人之同意,並避免透露可資辨識相關人等的訊息。 | 第十七條 [保密責任] 若為教學、訓練、研究報告、出版著作、及演講之目的,需要利用諮詢和相關機密資料時,須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並避免洩漏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真實名稱,使用資料者亦應有保密責任。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與調整條號。為準確陳述,爰修正條文名稱與精修文辭。此外,本條屬第五節保密例外,因應節次調整,爰調整條號。 |
第九條 資料編碼 為科學研究、教學及專業訓練而必須採用案主資料但無法得其同意,或是機密資料進入資料庫或檔案系統而可能被非案主授權之人接觸時,臨床心理師以編碼、代號或其他方式指稱案主,遮蔽可資辨識身分的資料,以確保不因此對案主造成傷害。 | 第 十六 條 [資料編碼] 為科學研究、教學及專業訓練所需,必須採用當事人資料,但無法得到當事人同意時,臨床心理師與教學人員應以編碼、代號或其他方式指稱當事人,遮蔽可供辨識身分的資料,並確保上述資料之使用不會對當事人造成任何傷害。 | 本條文修正並調整條號。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同時,本條屬第五節保密例外,因應節次調整,爰調整條號。 |
第三節 心理衡鑑 | 第二節 心理衡鑑 | 本節調整節號。為求邏輯順當,爰調整各節依序為能力與限制、知後同意與保密、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委託服務、研究、公開聲明與廣告、教育和訓練、附則,共九節。 |
第十條 實施衡鑑 臨床心理師運用各式衡鑑技術時(如會談、測驗、資料檢視、行為觀察等)應以實證支持的手法施測、彈性調整、計分與解釋。 臨床心理師使用對某個人口群已有信、效度的工具。若尚未建立信、效度資料,臨床心理師需說明衡鑑結果與解釋的限制。 臨床心理師使用實證支持的計分解釋系統或解釋參考書籍。 臨床心理師與時俱進更新衡鑑工具及知能,不使用過時或不符當前實證有效或衡鑑目的之工具。 臨床心理師努力維護測驗材料的機密與安全,並遵循專責出版單位的申購與使用規範,以維護工具的信、效度及智慧財產。測驗材料(test materials)包括手冊、題本、測驗題目或測驗刺激、答案、施測方式、計分方法等。 臨床心理師評論或描繪某人的心理特性前,先對其檢視評估以取得立論基礎。若合理努力後仍無檢視評估的機會,臨床心理師說明其評論或意見之限制,並謹慎限縮自己的結論或建議。 | 第四條 [工具使用] 在使用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以科學的態度保障心理衡鑑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第十四條 [工具的機密性] 臨床心理師應在合法的範圍內,盡力保持心理衡鑑工具的機密性,並宜遵循專責出版單位的申購規範。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及內容並調整條號。為合併第二節心理衡鑑第四條與第五節保密原則第十四條,爰修正條文名稱、精修文辭與充實內容,並增加說明測驗材料、測驗資料、高華德條款,同時因應節次調整,爰調整條號。 |
第十一條 運用衡鑑 臨床心理師在解釋心理衡鑑結果時審慎考慮和兼顧衡鑑目的、運用不同方法蒐集的資料、以及當事人和環境可能影響測驗表現之多樣性因素,並力求客觀與正確。 即使運用計分軟體,臨床心理師對衡鑑的妥適進行、計分、解釋、建議等負有最終的品質擔保責任。 臨床心理師只在案主的書面同意或法院要求下才可釋出測驗資料(test data)給案主所指定之人。測驗資料指原始分數、量表分數、案主答案、會談資料、衡鑑過程有關案主陳述與行為的筆記及錄影音檔等。 臨床心理師為研究或教育訓練目的使用測驗資料時,不得透露可辨識案主之相關資訊。 | 第五條 [報告撰寫] 在解釋心理衡鑑結果時,臨床心理師應力求客觀正確,並審慎配合其他資料,撰寫心理衡鑑報告。 第十三條 [衡鑑資料] 臨床心理師對當事人之心理衡鑑原始資料、心理衡鑑報告,應視為專業機密,善盡保密之責任;未徵得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公開。若為研究或教育訓練目的使用時,不得透露當事人可供辨識之相關資訊。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並調整條號。為合併第二節心理衡鑑第五條與第五節保密原則第十三條後段,爰修正條文名稱、精修文辭與充實內容。 |
第四節 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 | 第三節 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 | 本節調整節號。為求邏輯順當,爰調整各節依序為能力與限制、知後同意與保密、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委託服務、研究、公開聲明與廣告、教育和訓練、附則,共九節。 |
第十二條 專業關係 臨床心理師始終與案主維持專業的關係。 臨床心理師不涉入案主在心理治療或諮商關係外的財務問題。 臨床心理師不和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人建立心理治療或諮商關係。 臨床心理師不在心理治療或諮商進行,以及該關係結束後兩年內,與案主發展專業關係外之情感或性關係;也不為規避此準則而結束與案主的專業關係。 臨床心理師不與未結案案主的重要他人、監護人、親近親戚發展情感或性關係;也不為規避此準則而結束與案主的專業關係。 臨床心理師避免與兒童發生心理治療或諮商外之關係,如領養、乾親、交易或親密行為等。 | 第六條 [專業關係] 臨床心理師應始終保持對於當事人的專業關係: 一、不得涉入當事人在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之外的財務問題; 二、不得和有親密關係的人建立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 三、在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中、及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結束後兩年內,不得與當事人發生專業關係以外之情感或性關係。 四、應避免與兒童產生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以外之關係,如領養、乾親、交易、或親密行為,以免出現角色衝突、影響專業判斷和專業行為。 | 本條文修正與調整條號。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充實內容。另為因應節次調整,爰修改條號。 |
第十三條 多重角色 臨床心理師要為一群互有關係之人提供服務時(如伴侶、親子等),在服務伊始就採取合理步驟澄清誰是案主、臨床心理師與所涉人等的關係本質、扮演之角色、提供之服務內容、需獲取之資料等。 臨床心理師發現治療情境很可能演變有角色衝突時(如夫妻治療後將變成離婚程序的證人),應採取合理步驟澄清、修正,甚至退出某些角色。 在決定是否提供專業服務給已在他處接受心理服務之人時,臨床心理師審慎評估治療議題與案主福祉,並與案主或/及其法定代理人討論之,以降低混淆與衝突的風險。 | | 本條文新增。為利用合併條文後空出之條號,爰新增重要準則。 |
第十四條 轉介措施 在臨床心理師盡力治療後,案主的求助問題仍未見緩解,或臨床心理師因故無法繼續提供處遇時,主動與案主或/及其法定代理人討論轉介事宜,徵其同意後採取妥善的轉介措施。 | 第七條 [轉介措施] 若當事人原有心理問題未見緩解、或臨床心理師因故無法持續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時,應主動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討論轉介事宜,徵得其同意後再採取轉介措施。 | 本條文修正並調整條號。為因應節次調整,爰修改條號並精修文辭。 |
第十五條 結束治療 臨床心理師考慮中止心理治療或諮商關係前,先瞭解案主的看法與需求並作妥適處置。 若情況合理顯示案主不再需要或受益於心理治療或諮商,臨床心理師主動與案主或/及其法定代理人討論,徵得案主同意後停止心理治療或諮商。 | 第八條 [中止治療] 臨床心理師考慮中止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時,應瞭解當事人的看法與需求、並作適當處置。 第九條 [結束治療] 若事實顯示當事人不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時,臨床心理師應主動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討論,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停止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 | 本條文修正並調整條號。為合併第八、九條,爰修改條文名稱與精修文辭。另為因應節次調整,爰修改條號。 |
第十六條 公開資料 臨床心理師不在其文稿、著書、演講或大眾媒體等活動揭露可辨識案主之個人資料,除非獲得案主或/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或有法律之授權。 | 第十條 [公開資料] 除非獲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或法律之授權,臨床心理師不得在其文稿、著書、演講、大眾媒體活動中,揭露可辨識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 本條文修正並調整條號。為因應節次調整,爰修改條號並精修文辭。 |
第五節 委託服務 | 第四節 委託服務 | 本節調整節號。為求邏輯順當,爰調整各節依序為能力與限制、知後同意與保密、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委託服務、研究、公開聲明與廣告、教育和訓練、附則,共九節。 |
第十七條 接受委託 臨床心理師接受委託為案主提供心理服務而由第三方付費時,應與委託單位確認可能涉及的倫理規範,並盡量顧及心理服務對象的隱私與權利。 | 第十一條 [建立諮詢關係] 臨床心理師受委託與當事人開始進行心理諮詢時,應說明和委託機構之間所確認的倫理規範,以協助當事人決定是否建立諮詢關係。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並調整條號。為明確陳述條文所涉內容,爰修正條文名稱與精修文辭。另為因應節次調整,爰修改條號。 |
| 第十二條 [公開意願] 諮詢關係屬於專業關係,原則上,若諮詢對象未顯示有公開諮詢內容的意願時,其在諮詢關係中所獲得之資料均屬機密,應妥善保管,嚴禁外洩。因故必須提供相關人員參考時,應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 | 條文刪除。為統一說明臨床心理各式服務之保密規則,爰併入此條於第二節知後同意與保密中第五條維護機密。 |
第十八條 服務使用 臨床心理師與使用上條方案的對象開始提供心理服務前,說明和委託單位之間所確認的工作與倫理規範,以協助其決定是否使用服務。 | | 本條文新增。為利用空出條號,爰新增重要準則。 |
第六節 研究 | 第六節 研究 | |
第十九條 研究的知後同意 臨床心理師進行研究前,先說明或於知後同意書載明需告知事項,確保研究參與者的參與是理性且自願,並允許其無條件退出研究。 | 第十九條 [研究的知後同意] 臨床心理師進行研究前,應在知後同意書載明需告知的事項,確保參與者是理性且自願參加研究,並允許他們能夠自由決定退出研究。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
第二十條 免用知後同意 研究資料的使用經合理推測不會造成困擾或傷害(如常態的教育工作、課程、匿名問卷、自然觀察或檔案研究等),不會將研究參與者置於法律或訴訟風險、損害其財務、雇用、名望,且不違反保密原則或法律或機構允許者,臨床心理師可免用知後同意,但須載明於研究文件中。 | 第二十條 [免用知後同意] 研究資料的使用經合理推測不會造成困擾或傷害,如包括實施常態的教育工作、課程、匿名問卷、自然觀察、或檔案研究,不會將參加者置於法律或訴訟風險中、或損害他們財務名望、且不違反保密原則或法規所允許者,則臨床心理師可免用知後同意,但須有研究文件說明做為核備。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
第二十一條 影音錄製知後同意 臨床心理師進行的研究包含影音錄製時,先取得研究參與者之書面同意,除非(1)公開場所的自然觀察研究所錄製的影音無法辨識或傷害研究參與者;或(2)會在研究資料蒐集後提供知後同意的欺瞞研究設計。 | 第二十一條 [錄影錄音的知後同意] 臨床心理師所進行的研究中,若包含錄影或錄音的程序、或假性研究設計,則須事先取得參與研究者之書面同意。除非此研究於公開場所從事自然觀察、且確保不違反保密原則、也不造成傷害。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為明確陳述條文所涉內容,爰修正條文名稱與精修文辭。 |
第二十二條 參與研究 若研究參與者涉及案主、學生或下屬,臨床心理師採取合理步驟保護他們免於因婉拒或退出研究而可能有的負面結果。 若參與研究是課程要求或有加分機會,臨床心理師為拒絕參加或退出者提供可選擇的同等替代活動。 | 第二十二條 [參與研究] 臨床心理師須確保參與研究者所接受的服務,不會因拒絕參加而有任何潛在或實質損失的負面後果。若參與研究是課程需求或加分的機會,參與者拒絕邀請時,則研究者需提供其他可供選擇的同等替代活動。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並拆成兩項。 |
第七節 公開聲明與廣告 | 第六節 公開聲明、廣告 | 本節名修正並調整節號。為完整呈現該節內容,爰修正節名。另為求邏輯順當,爰調整各節依序為能力與限制、知後同意與保密、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委託服務、研究、公開聲明與廣告、教育和訓練、附則,共九節。 |
第二十三條 公開聲明 公開聲明包含所有形式的公開自我陳述與介紹。 臨床心理師避免錯誤、誤導、虛假、捏造的聲明或評論。 臨床心理師不對自己的訓練、經驗、能力、學歷、執照名稱、所屬學會或公會、服務及其成效、發表與研究結果等有錯誤、誤導、虛假、捏造的聲明。 臨床心理師僅聲明得自公眾認可的發證機構之健康服務學歷與資格。 | 第二十三條 [公開評論] 當臨床心理師提出公開的聲明或評論時,應當謹慎處理。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為準確陳述與充實內容,爰精修文辭與增加重要準則。 |
第二十四條 他人聲明 他人為臨床心理師的服務、產品或活動提供公開聲明時,臨床心理師為該人之聲明負起專業責任。 臨床心理師採取合理步驟糾正或降低不實聲明的影響。 臨床心理師不為招攬業務或推銷產品而付費給各式新聞媒體、自媒體或溝通平台。 臨床心理師所刊登的臨床心理服務付費廣告讓人清楚知道其為廣告。 | 第二十四條 [付費廣告] 刊登臨床心理師活動的付費廣告,必須讓人可區辨或清楚知道這就是廣告。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為準確陳述與充實內容,爰精修文辭與增加重要準則。 |
| 第二十五條 [招攬業務] 臨床心理師不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 條文刪除。此乃心理師法第28條內容,爰刪除之。 |
| 第二十六條 [非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 條文刪除。此乃醫療法第87條內容,爰刪除之。 |
|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當事人醫療為目的之行為;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即視為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臨床心理師宣傳業務的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專業證照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心理治療所字樣。 四、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條文刪除。此乃醫療法第9、84、85、87條內容,爰刪除之。 |
| 第二十八條 [廣告方式]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學術性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條文刪除。此乃醫療法第86條內容,爰刪除之。 |
第二十五條 媒體採訪 臨床心理師藉印刷品、網路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公開評論或建議時,事先確保(1)其聲明立基於符合專業文獻與實施的專業知識、訓練和經驗;(2)符合倫理規範;(3)不透露與相關人等是否有專業關係。 | | 本條文新增。為利用空出條號並彌補缺漏,爰新增重要準則。 |
第二十六條 使用薦證 臨床心理師不請尚未結案之案主或易受傷害群體提供服務使用之推薦。 | | 本條文新增。為利用空出條號並彌補缺漏,爰新增重要準則。 |
第八節 教育和訓練 | | 本節新增。為落實107年9月1日全倫會之芻議,並利用空出條號以彌補闕漏,爰新增一節。 |
第二十七條 教學和訓練之設計與執行 臨床心理師採取合理步驟確保所設計與提供的教學、訓練、實習計畫等的知識和技能可以妥適符合計畫預定目標。 臨床心理師確保在上述計畫中詳實說明了最新的學習目標、目的、學習內容、成績評分規準(rubrics)與項目、完訓之必要要求與條件、附帶福利補助等;並使此等資訊讓有興趣之人方便取得。 臨床心理師與學員在其學習或受訓期間維持教師與學員之單純專業關係。 臨床心理師在涉及提供專業服務的學習計畫中,於教師與學員關係伊始就明確要求學員告知服務對象其學員身分、學習或受訓期限、直接督導者姓名等,為學員表現負起專業、行政與法律責任。 臨床心理師不要求學員在課程或訓練活動中揭露個人訊息,如性、受虐、心理治療史及與重要他人關係等,除非(1)在申請該教學或訓練計畫時,已明確告知揭露該等訊息為入選之必要條件,並提供足夠之保密及保護措施;(2)該等訊息是評估學員有能力執行所受訓練或專業活動,或避免個人問題造成他人傷害所必須。 若個別或團體治療乃參加上項計畫之必要條件,臨床心理師允許學員自行選擇與該計畫無利益往來或評估學員表現責任之專業治療人員。 | | 本條文新增。為利用刪除醫療法條文後空出條號,充實新增教育與訓練一節之內容,爰新增條文,以落實107年9月1日全倫會之芻議。 |
第二十八條 評估學員表現 臨床心理師在教師與學員關係伊始就明確建立即時、特定的流程以回饋其表現。 臨床心理師根據與評估指標相關聯的實際作為評量學員表現。 | | 本條文新增。為利用刪除醫療法條文後空出條號,充實新增教育與訓練一節之內容,爰新增條文,以落實107年9月1日全倫會之芻議。 |
第九節 附則 | 第七節 附則 | 本節調整節號。為求邏輯順當,爰調整各節依序為能力與限制、知後同意與保密、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委託服務、研究、公開聲明與廣告、教育和訓練、附則,共九節。 |
第二十九條 熟悉規範 臨床心理師有義務熟悉本倫理規範和其他適用的倫理、法規、規則與決議。不察或誤解倫理規範無法豁免因違反而致的懲處。 | 第二十九條 [熟悉規範] 臨床心理師有義務熟悉本「倫理規範」和其他適用的倫理法規。對於倫理規範的無知或誤解,不能作為被申訴違反專業倫理行為時的辯解。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
第三十條 採取合作 臨床心理師涉及倫理申訴案件時配合各地方公會或全聯會之調查,努力解決爭議並嚴加保密。未能合作即是違反倫理。 | 第三十條 [採取合作] 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他心理專業團體在調查倫理案件時,臨床心理師須採取合作的態度。在參與過程中,須努力解決爭議並嚴加保密。未能合作本身,就是違反倫理。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
第三十一條 不當訴訟 臨床心理師不提出或鼓勵他人提出不重要或意圖對人不利而非保護大眾的倫理申訴。 | 第三十一條 [不正當訴訟] 臨床心理師不得提出或鼓勵他人提出不重要或意圖對人不利而非保護大眾的倫理申訴。 | 本條文修正條文名稱。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
第三十二條 衛福部備查 本規範經全聯會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備查,修改時亦同。 | 第三十二條 [衛福部備查] 本規範循心理師法制訂,期勉臨床心理師自律與自許,經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備查,修改時亦同。 | 本條文修正。為準確陳述,爰精修文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