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服務期間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計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219618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服務期間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2所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服務期間,各點(除網路繼續教育外)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2倍計;前開「偏遠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共計93區(如附件)。
二、有關長照人員之服務期間認定方式,係以該長照人員取得繼續教育積分時,刻正登錄於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包含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服務特約單位、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榮譽國民之家等),且該單位設立地址位於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或長照偏遠地區,始得2倍加計繼續教育積分。
三、為使前述2倍計算機制周延審慎,簡政便民,本部刻正增修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管理資訊系統,又因前述加計原則涉及跨系統比對處理,開發需時,爰請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於系統功能增修完成前,由長照人員出具登錄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該服務提供單位設立地址確實坐落於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或長照偏遠地區,該長照人員服務期間之繼續教育積分,予以2倍加計。
四、另旨揭長照人員服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繼續教育積分2倍計之立法意旨,係考量長照人員服務於該等區域,因幅員遼闊、交通路程費時,故予以加計;惟如屬到宅式服務(如居家式服務、專業服務)之服務提供單位設立地址為非屬上開區域,其性質係由一般區域專業人員至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或長照偏遠地區提供服務,合於前述考量因素,尚屬有間,是類長照人員倘登錄於到宅式服務提供單位,其認定仍以登錄之服務單位設立地址為準,非以服務對象所在地,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