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419607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單位審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所訂辦理繼續教育訓練單位「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規定略以:「一、下列機構所舉辦長照、老人福
利、身心障礙專業相關實體、網路繼續教育課程:…(四)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或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醫事職類人員所屬公(工、學)會,且符合下列之一:1.近2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 2.近2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先予敘明。
二、查依前揭規定,辦訓單位如認屬(四)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其組織章程內容應涉及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等業務,並應符合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其法人類別包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係以推展學術、衛生、社會服務、社會福利、慈善或其他公益為目的,且經法人登記公告,始具辦訓資格。
三、承上,邇來經查疑有不符上開條件之單位申請辦訓並經認可法人審認通過,係因單位檢附立案證書,或曾有辦訓紀錄之證明文件,惟本部於112年10月11日衛部顧字第1121962829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附件二規定,辦訓單位已不含未經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原符合辦訓資格之人民團體若未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於修法後已不符辦訓資格條件。
四、為維護辦訓品質,請貴單位確實依上開法規審認辦訓單位之組織章程任務內容及法人登記證書(或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法人登記公告),並應妥善保存相關佐證文件,以利實地訪查委員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