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419612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 (A21000000I_1141961252_doc1_Attach1.ods)
主旨:有關辦理醫事人員擴大直接相互採認抵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下稱長照積分)「專業課程」屬性課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規定,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繼續教育之課程性質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
二、有關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抵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然為減少行政作業負擔,本部前於113年5月31日函釋兩者需修習共同要求、且較無醫事及長照議題差異之課程含「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性別議題)」以及課程屬性「專業倫理」之繼續教育積分,如醫事人員已取得前述課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可同時核認直接抵免長照積分,合先敘明。
三、抵免原則延續前開函釋之處理方式,各單位如擬擴大直接相互抵免範圍,得函送本部提案抵免「專業課程」屬性96點之課程名稱關鍵詞等資料,供本部續行研議。經本部同意納入抵免範圍者,為兼顧制度公平性與行政實務,抵免效力自本部核定該抵免課程之實施日期以後所開辦之課程適用,不溯及既往。
四、為簡化醫事人員申請抵免長照積分「專業課程」之流程,本案規劃於系統建置關鍵字比對功能,由「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自動串接比對課程名稱,判定可抵免課程並計入長照積分。長照人員可透過個人積分查詢功能查閱積分紀錄,確認個別系統所載可抵免項目及積分之一致性,並作為地方政府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之依據。
五、各醫事專業團體申請辦理抵免提案,建議先凝聚同職類醫事相關團體共識後,由各該醫事專業團體全國聯合會向本部提案申請,並提供課程名稱關鍵詞、時數及課程大綱等資料為原則,相關資料可參考本部公開於長照專區(https://1966.gov.tw,路徑:首頁/長照服務人員專區/繼續教育課程相關資源)之護理人員抵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專業課程」關鍵詞表,以及本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名稱關鍵詞分析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