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本部(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裁處 流程指引」及勞動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416623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醫療場域內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理,轉本部(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裁處 流程指引」及勞動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供參,請查照轉知所轄。
說明:
一、旨揭指引及手冊網址如下,請自行下載:
(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裁處流程指引」:請至衛生福 利部網站-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之「宣導專區」 項下「宣導文宣」網頁下載(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ps/lp-1216-105.html)。
(二)「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請至勞動部網站-業 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相 關權益」項下「性騷擾之防治」網頁下載(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 )。 

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 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 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因 此,醫事機構如發生性騷擾事件,依其發生當事人身分關 係,分別如下:
 (一)被害人為受僱者或求職者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 項及第3項情形(例如:住院醫師、實習生、於醫事機構 之從業人員等),請參考勞動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 導手冊」辦理,如性騷擾成立,應將處理結果通知被害 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流程 圖詳見手冊第61頁 )。 
(二)被害人倘不適用上開規定(例如:病人),則適用性騷擾 防治法,請參考本部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裁處流程指引」辦理,公立機構之調查結果應作成調 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如為私立機構則由警察機關受理。(流程圖詳見指引第4- 8頁;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業務窗口聯絡資訊詳如指引 第2-10頁及2-11頁 )。 

三、另,本部委製之「醫療場域的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開 放式數位課程,亦請轉知所轄(屬)成員踴躍上線學習(課程網址: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4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