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一)簡章下載
報名簡章即日起至下列網址下載:
(二)報名方式
- 請於115年8月17日(星期一)前以限時掛號寄出,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新北市115年度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3次甄選」。
- 相關證件正本需於口試當日查驗,查驗不通過者不得應試。
(三)寄送地點及聯絡電話
學校社工師
新北市西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義學國中)
地址:243085新北市泰山區民生路33號
聯絡電話:(02)2909-4495分機558學校心理師
新北市南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永平國小)
地址:234307新北市永和區保生路25號
聯絡電話:(02)2925-1119分機16
三、報名資格
(一)證書
- **學校社工師:**具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第3次甄選開放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 **學校心理師:**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二)國籍及任用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未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
(三)其他規定
報名人員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如經主辦單位發現,將取消其應試及錄取資格。相關規定請參閱附錄。
五、報名應繳表件及費用
(一)甄試報名表
甄試報名表1份:完整填妥內容並親自簽名。
(二)證明資料
下列資料影本各6份,並依序裝訂成冊: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影印於同一面,不需裁切紙張。
- 學經歷證件:凡甄選報名表所列學經歷,皆須檢附證明文件。
- 服務證明。
- 專業證照。
- 公務人員履歷表。
- 服役證件(男),無則免附。
(三)報名費
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繳交。
- 匯票抬頭: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 匯票抬頭名稱須完全一致。
六、甄選方式及內容
(一)書面審查,占40%
書面審查成績未達標準者,不進入口試複試。
報名心理師甄選者,另請說明專業經驗。
(二)口試複試,占60%
- 口試時間:115年9月4日(星期五),每人15分鐘,依准考證號碼依序進行;口試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 口試地點:同報名地點。
- 證件正本查驗:正本未繳驗或查驗不通過者,不得應試。
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學經歷證件正本及服務證明正本。
- 專業證照正本。
- 服役證件正本(男)。
七、錄取名額
(一)學校社工師:正取26名,備取13名。
(二)學校心理師:正取10名,備取5名。
(二)擇優錄取,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錄取標準由考試委員會決議。
(三)如有出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得依備取順序通知備取人員報到。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九、聘期
聘期配合會計年度,以1年1聘為原則。
本次聘期預計自115年10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之後每年依考績結果決定續聘與否。
十、工作地點
(一)學校社工師
板橋區、三峽區、土城區、永和區、中和區、石門區、貢寮區、淡水區、深坑區、新莊區、瑞芳區、樹林區、蘆洲區、鶯歌區、林口區及三重區。
(二)學校心理師
雙溪區、三重區、五股區、板橋區、林口區、淡水區、新莊區、瑞芳區、樹林區及萬里區。
(三)分派方式
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參考錄取者所填寫的志願序,並視各區域員額需求,統籌分派錄取人員。
十一、榜示及報到事宜
(一)放榜
錄取名單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公告於:
不提供查榜服務。
(二)報到
錄取人員應於115年9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教科辦理報到。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
承辦人:黃社工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2633逾時視同棄權。
錄取人員報到時應繳交下列資料:
(1)身分證、專業證照證明及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各1份。
(2)取得專門證書後的公務經歷,以及政府立案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證明。該資料供敘薪使用,請務必於報到當日繳交。
(3)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檢表,除基本體檢項目外,須包含胸部X光檢查;體檢不合格或有肺結核者,取消錄取資格。
(4)現職為公職者,應繳交原服務學校或機關離職證明書1份。
十二、薪資核定標準
本案所聘專業輔導人員為約聘人員,薪資標準相當於第6至第7職等,並參考職前專業工作經驗核定。
專業工作年資的採計,以取得專業證照後,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及政府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諮商、社會工作的年資為限。工作年資連續未滿1年者不得採計。
核定標準如下:
(一)具學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6等3階、新臺幣45,052元整的支薪標準起用,並以晉級至7等7級為限。
(二)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6等4階、新臺幣47,363元整的支薪標準起用,並以晉級至7等7級為限。
(三)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人員:以相當6等2階支薪標準起用,每月薪資新臺幣42,742元整。
(四)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得依支薪基準晉薪點一階聘用。
(五)薪資將同步修正,比照115年度教育部國教署函文核定之折合率。
十三、附則
甄試過程如有補充、調整事項,或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需變更時,將公告於:
不另行個別通知。
附錄:不得聘用情形
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註:以上保留原文項次;原始內容未列「四」及「八」,「七、錄取名額」的第二、三款皆標示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