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聲明:澄清─針對立法院113年4月17日提出之「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案

作者:info 於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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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本會),針對立法院113年4月17日提出之「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案,提出以下幾點澄清:

一、 本會首先須澄清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雖然都由心理師法規範,但實則分屬兩種證照,所以不存在工作平等權之議題。以醫師法為例,西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雖然都是醫師,卻是三種證照,在實務工作上及聘任時,也不會認為有西醫師的員額就也應納入中醫師、牙醫師。

二、 目前保護管束個案的處置有朝向多元處遇模式的趨勢,本會也非常贊成及支持。然而,多元處遇模式的定義,並非由是否持不同證照來判斷,而應由實際執行處置者的訓練及工作模式來看。臨床心理師因為可執行全部心理師業務,所以培訓及實習時皆可有更全面性的探索,即使是醫學相關領域的訓練,也並非僅有病理及神經藥物心理學,亦有犯罪心理學、健康心理學、睡眠專題研究、災難與創傷心理學及老年心理學等。

三、 有關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專業領域是否有所不同,在心理師法裡的執業範圍條文中即已明述。臨床心理師可以執行一般心理狀態、社會適應偏差、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而精神病及腦部心智功能個案之評估與處遇,更是特別專屬於臨床心理師之工作項目。近年來以訛傳訛的說法,莫名造成臨床心理師「僅做」精神病患者之錯誤印象,因而違反法規精神,限縮了臨床心理師的執業範圍,此點涉及職業權益及尊嚴,是以本會要鄭重反駁及澄清!

四、 倘若修正案通過後,反而可能必須根據聘任的人員身分,在成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之間不斷轉換,或是當機構內沒有可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之人員時,讓精神病或腦功能障礙患者透過轉介機制讓個案在外「自費」接受心理諮商,以上皆是實務上明顯難以執行的作法。因為心理機構變更負責人,須全部機構及人員歇業,重新申請設立審查,時間上曠日廢時。至於自費轉介機制則會因個案的弱勢身分及經濟條件,反而陷個案於難以符合要求之困難,不但增加病情惡化之壓力,也讓全體社區承受更大風險。

綜上所述,因為現有的法規條文,即可確保觀護人室的編制,是由臨床心理師在機構內成立心理治療所,並依法規在全部的業務範圍內皆可監督所內心理師,並讓各類的保護管束對象皆可直接獲得完整的心理健康服務。
本會呼籲及懇請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能在未有可兼顧個案權益及專業人員工作權之配套前,支持維持原條文,暫緩進行修改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