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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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九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與各級機關、新聞傳播單位之聯繫。 二、 加強與其他醫事團體、政治團體及民間團體之聯繫。 三、 促進各地方公會交流並凝聚向心力。 四、 策劃、建立與執行全聯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 五、 維護並提昇全聯會對民眾之能見度、公信力及形象。 六、 協助推動全聯會政策方案。 七、 協助全聯會對外發言、出版刊物及宣傳品之編製。 八、 協助全聯會辦理臨床心理師節等對外活動。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包含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共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全聯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全聯會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全聯會統籌編列。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二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召集人經全聯會理事會通知應列席全聯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九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簡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