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教育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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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5日第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九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與推動臨床心理繼續教育訓練相關事項。 二、 規劃與推動臨床心理師資培訓、教學督導等相關事項。 三、 辦理臨床心理師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臨床教師認證。 四、 其他有關臨床心理繼續教育訓練之諮詢事項。 五、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三條 | 教委會包含召集人一人,共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臨床心理師、學者或從事與臨床心理專業發展相關之專業人士組成。由全聯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 |
第四條 | 教委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
第五條 | 教委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全聯會名義行之。 |
第六條 | 教委會之經費,由全聯會統籌編列。 |
第七條 | 教委會每年至少舉行二次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 |
第八條 | 教委會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請有關人員、專家、學者、律師列席。非教委會委員得支給出席費與交通費。 |
第九條 | 教委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第十條 | 教委會召集人經全聯會理事會通知應列席全聯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十一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簡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