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團體會員繼續教育補助款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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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團體會員繼續教育補助款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4日第2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4日第3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4日第4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第6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本會團體會員(以下簡稱地區公會)申請之繼續教育補助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規則
(一)、 本補助費用申請對象為完成當年度會費繳納之地區公會,每年度每地區公會僅能以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伍仟元。
(二)、 繼續教育補助款,需依據全聯會當年度之預算表與計劃書為準。若該預算科目之費用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但理監事會特別通過之專案則不在此限。
(三)、 繼續教育課程之報名人員人數,必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為臨床心理師(地區公會之有效會員)報名上課,始得撥發補助費用。
三、 申請流程
(一)、 地區公會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提供繼續教育補助款申請表(附件一),及活動計劃書或簡章,向本會申請補助,並由本會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方能辦理與動支預算。
(二)、 本會尚未召開理監事會議前,秘書處可先透過網路通訊請各位理事審核並決議是否同意補助款申請,並於下一次理監事會議上追認。
四、 本會理監事會依據本要點第二、三條,以及最近三年度獲得本會繼續教育補助款之情形,審查是否提供補助款,並核定補助之經費項目與金額。
五、 審核通過後,因故無法於原定期程辦理,應於一個月前向本會申請展延,並在本會同意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繼續教育活動。但因天災或疫情等無法預知或突發狀況致無法於原定期程辦理者,得於事件結束後一週內向本會申請展延。
六、 核銷流程
(一)、 審核通過之地區公會應於辦理繼續教育完畢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二)、原始憑證、成果報告(附件三)辦理結報事宜,至遲不得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日。
(二)、 本會得因未能及時提出核銷或無效單據,而取消或刪減原定補助金額。
(三)、 本會收據抬頭: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編號:49898832。
七、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