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人員資格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 法令規章 作者:info 2019-01-15 ‧ 6436次閱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81660310號主旨:檢送本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人員資格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請查照。說明:依據本部107年10月3日發布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諮商機構之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