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相關法規: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作者:info 於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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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臨床心理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3907號函核備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2日第4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第5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5月25日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臨床心理師專業服務品質,鼓勵臨床心理師繼續進修,踴躍參加學術活動吸收新知,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設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以下稱本組),負責執行繼續教育課程審核及積分採認等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凡經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認可之機構或團體,得檢具有關臨床心理繼續教育之主題、時間、主辦人、講師簡歷冊、課程表、授課大綱或摘要及全程授課時數,連同申請書事先函請本會審核認可。

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之各款項目,須個別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函請本會審核。

第 四 條    臨床心理師參加下列經本會認可之學術與教育活動,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及給予證明書。

1. 參加經核備在案之繼續教育課程活動。

2. 參加國內外與臨床心理有關之學術研討會。

3. 學術著作論文發表。

4.其他本會認可之教育活動。

第 二 章 繼續教育課程審查之申請及認定

第一節 機關、團體申請主辦臨床心理師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第 五 條 課程審查之規定

一、主辦單位資格: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訂定如下:

1.專科以上學院、校。

2.臨床心理或相關領域之學會、醫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等團體。

3. 衛生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

4. 教學醫院、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課程標準:

課程主題或內容:凡與臨床心理學相關之內容,例如:專業課程(心理病理學、心理衡鑑學、心理治療)、專業倫理(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專業相關法規(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專業品質相關課程(包括:實證醫學、醫療管理、跨領域團隊合作)。

三、進行方式:

1.專題演講。

2.實務操作、示範演練。

3.個案研討或督導(報告人須以匿名處理,嚴守專業倫理,提出書面資料或錄音檔等)。

4.網路教學。

5.其他學會認可之教學方式(如相關課程講授、工作坊或國內、外傑出學人指導等)。

四、講師資格說明:

(一)專業課程,須具備以下至少一個條件者:

1.領有考試院臨床心理師證書(附上臨床心理師證號),且至少有兩年服務年資者。

2.國內、外各學、院校相關科系,具有講師以上資歷者。

(二)專業倫理、法規、品質、感控課程

學有專精之臨床相關專業人員或相關倫理、法規、品質、感染管制專業人員,如醫師、社工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藥師、律師、感控師等。

(三)性別課程

性別教育課程講師,須為名列「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師資人才」資料庫之講師。

五、本會得依下列標準,審核繼續教育之適切性:

1.課程主題、內容與臨床心理的相關性。

2.上課時間、地點及課程安排的妥當性。

3.講師學經歷的專業性。

4.主(承)辦單位之專業性與合法性。

第 六 條 課程及積分審查作業流程及監督

一、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款,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於舉辦日期之30天前,檢附主辦單位申請表、講師簡歷、審查費繳費收據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申請本會審核認可。本會酌收行政處理費用。

二、第十四條第五款網路繼續教育課程,其網路課程以開放3個月為限,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於舉辦日期之 30天前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檢送主辦單位申請表(內含網路課程網址資料)、講師簡歷、審查費繳費收據申請本會審核認可。本會酌收行政處理費用。

三、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將於申請後2週內以電子郵件答覆。經本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開辦前2週公告給該區域之會員,讓會員可自行報名參加,主辦單位並根據本辦法辦理其它相關事宜。

四、主(承)辦單位辦理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款之繼續教育課程、研討會等,應設簽到簿並註明參加人員出席時數與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主辦單位需以本會規定之統一簽到表,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必要時得發給出席證明,於進修課程結束一個月內,將學員名單登錄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並將簽到表影本用印後檢送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成果報告」俾利本會存檔備查。若逾期十五日,仍未檢送相關資料,則取消其已核定的教育積分時數。主(承)辦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嚴禁偽造簽名,若不能善盡此監督之責,須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其承辦權。偽造簽名者,取消其證明時數。

五、主(承)辦單位辦理第十四條第五款網路繼續教育課程,須於進修課程結束一個月內,將學員名單登錄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並檢送學員上課證明(含通過測驗證明)、上課日期與時數紀錄至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成果報告」俾利本會存檔備查。若逾期十五日,仍未檢送相關資料,則取消其已核定的教育積分時數。主(承)辦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嚴禁偽造上課證明,若不能善盡此監督之責,須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其承辦權。偽造上課證明者,取消其證明時數。

第 七 條    經本會認可函覆,主辦單位得依據學員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積分。臨床心理師亦得檢具出席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會登記存檔,以取得積分證明。

第二節 臨床心理師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

第 八 條 申請流程及應檢附資料

一、凡參加「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開課單位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包含網路教學)者,依下列所述之各款類別項目檢附其申請證明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登錄個人案件申請」向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提出申請積分認證。本會酌收行政處理費用。審核作業時間為 30天。

二、參加非本會主辦或未向本會申請認可之專科學校、醫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或政府機關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檢具課程節目表、講師簡歷名冊、主辦單位出具之出席證明或個人修課證明。

三、在國內、外醫學會、臨床心理之學術性雜誌或期刊發表有關臨床心理學論文,應檢具論文著作之抽印本或其電子檔。

四、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臨床心理學術研討會;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於上述研討會發表論文,或擔任特別演講者,應檢具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議程影本、論文摘要影本(或主辦單位接受論文發表證明)。

五、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應檢具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講師簡歷、議程表。

六、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者,應檢具網路課程網址、上課日期、時數、開課單位核發之學員上課證明、通過課程測驗證明。

七、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者,應檢具受邀證明、議程表、講義抽印本(或簡報檔)。

第三節 收費項目與金額

第 九 條 每件申請案收費標準:

一、團體類

(一)本會團體會員

1.本會有效團體會員辦理繼續教育,每年可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課程,超過80小時之課程,比照非會員計費。

2.當年未繳會費之團體會員,取消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資格,比照非會員計費。

3.僅全案課程皆為專業倫理、專業法規(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等課程其積分得免費送審;惟需於舉辦日期之30天前,函請本會審核認可。

4.申請案若未於30天前送審者,須以急件送審,則不予以免費優惠,每案酌收500元行政審查費。

(二)非會員

1.非本會團體會員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證,每件酌收新台幣1000元整。

2.僅全案課程皆為專業倫理、專業法規(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等課程其積分得免費送審;惟需於舉辦日期之30天前,函請本會審核認可。

3.申請案若未於30天前送審者,須以急件送審,每案加收500元行政審查費。

二、個人類

(一)本會團體會員所屬個人會員

1.加入地方臨床心理師公會且該公會已繳交當年度全聯會常年會費者,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一律免費,唯申請時須檢附當年度入會證明或繳費證明,亦可由公會出具證明。

2.當年未繳會費之個人會員,或加入之地方臨床心理師公會尚未繳交當年度全聯會常年會費者,取消免費審查積分資格,比照非會員計費。

(二)非會員

1.非本會團體會員所屬個人會員者,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每案新台幣600 元整。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本會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認定各項繼續教育積分數:

第 十 條    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第十一條    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臨床心理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第十二條    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第十三條    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第十四條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第十五條    參加臨床心理相關雜誌通訊課程:每次積分二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第十六條    在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相關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第十七條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臨床心理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第十八條    講授心理衛生、心理健康等教育推廣課程: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第十九條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每年以二十點計。

第二十條    國、內外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第二十一條  自領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後,參加臨床心理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訓練,每年以二十點計。

第二十二條  上述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之繼續教育實施方式之積分數於離島地區執業者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以一點五倍計。

第二十三條 教學醫院或機構學術團體發給第七條之出席證明,需由該機構負責人簽署或蓋章,並註明日期、時間、教學活動主題、時數及講授者等資料。資料不齊全者,將予以退件,若經一個月仍未補件,則不予受理。

第 四 章 審定採認單位及行政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置組員三人,秘書長為當然組員,另由理、監事或本會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二名擔任組員,由組員中互選一位組長。組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本組審查案件以送件審查為原則,於受理申請案後,依據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審核處理。必要時或有疑問之處,由組長召集本組組員共同審查。

第二十六條  除本會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外,各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

程之經費由承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舉之教學醫院、學術團體、有關之學術雜誌及學術研討會之認定,悉依本會之有關規定及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受理開課單位有關申請積分相關問題之諮詢,並協助其排除之。

第 五 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小組擬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下載附件: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1080525通過).pdf